杨支柱
广州一家长不满转校交“助学款”,也就是通常所谓“赞助费”,在女儿毕业后起诉小学,法院判决原告败诉。(信息时报2015年9月5日)
我是赞成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或驳回这种起诉的。这种情况很多,支持这个家长的诉求必定引出数以万计的同样诉讼。而所有这些诉讼争议标的,早就被吃光、分光了,参与吃、分的人也有不少已经调离或退休了;被诉中小学要拿出这笔钱,势必将负担转嫁给财政或现在的学生父母。
即使不考虑上述连锁反应,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本身也陷入两难:支持学校,那是支持违规、支持乱收费;支持家长,那是支持不诚实,支持以欺骗手段谋取特权,因为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划片招生制度,并不是自由择校制度。
类似交赞助费择校这种情况的违法给付,实际上是原、被告共同违法造成的,其情形跟赌博、嫖娼、行贿类似,应该按照同样的方法处理。在台湾民法上,赌博、嫖娼这类非法给付,法院是两不相帮,不给法院不帮对方讨,给了法院也不帮你要回。受贿是犯罪,受贿所得要没收。在中国大陆,无论是赌博、卖淫、受贿所得都会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由于能够交赞助费择校者在相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有钱人,而且是重视子女教育的有钱人,法官自己可能也有孩子需要择校(虽然他们的孩子通常不需要交赞助费),他们不愿意把交择校赞助费的行为跟赌博、嫖娼、行贿相提并论可以理解。好在这类案件绝大部分已过诉讼时效。海珠区法院既不是以违法所得为由判决没收被告所得的赞助费(我国法律对受贿的追诉时效长于民事诉讼时效),也不是以已过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而是以自愿(法官的话是“无证据证明学校乘人之危”)为由判决原告败诉,实在太荒谬。违法、违规收受他人钱款并不能因为缴款人自愿而受到法律保护,珠海区法院的这个判决等于鼓励学校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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