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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委 托 评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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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阆中市人民政府征收金维建位于七里大道与佛都路交汇(转角)处39号商住楼房产补偿发生争议,经诉讼,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4)南行终字第62号终审判决,维持了(2013)南行初字第25号判决书,撤销阆中市人民政府征补(2012)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时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诉讼期间对金维建房产的征收由南部县人民法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和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作出了证据保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现委托你公司对金维建的商住楼房产、附属物按判决生效的时间和阆中市人民政府实行产权调换的房产价值,按市场类似房地产价格评估。
附件复印件附后
委托人:金维建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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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21: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判决生效的时间,按市场类似房地产价格评估。

 楼主| 发表于 2015-9-13 21: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评估有限公司已公正方式评估。而政府出的有假证据,成都评估有限公司无法评估。

 楼主| 发表于 2015-9-27 20: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0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评估,诚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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