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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捅伤4法官的胡庆刚,与十堰方鼎到底有没有过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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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1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捅伤4法官的胡庆刚,与十堰方鼎到底有没有过劳动关系?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5911
关于胡庆刚持刀捅伤十堰中院4名法官,本人99日在人民网论坛等网媒发表了《十堰中院4名法官被捅,宜引多方深思》一文,此文引来了一些网友的跟帖。
99日胡庆刚持刀捅伤十堰中院的4名法官,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本人也浏览了相关报道,以下三篇报道,值得一看:
一、人民网:湖北十堰男子不满判决法院内捅伤4名法官
20150910    来源:新京报  作者:鲁千国
十堰市中院一工作人员介绍,一楼大门处装有安检门,参与庭审的当事人及其他人员都要通过安检才可进入,不知胡庆刚是如何将刀具带入。胡庆刚的案子是二审,且已经审理完结,此次是法院通知他前来领取法律文书,“胡庆刚挺瘦小的,今天来的时候拿着一个包,头发稀疏。”
上述工作人员又称,胡庆刚曾经在一家公司上班,但法律意识较差,在打工期间没有一些入职手续,辞职后未领到工资,遂将该公司告到了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决后,胡庆刚上诉到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人民网:嫌犯办公室内连捅四人法官被伤案细节披露
20150910     来源:荆楚网
2014年,胡庆刚因与十堰方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向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胡庆刚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十堰方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胡庆刚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至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5月,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胡庆刚的诉讼请求,胡庆刚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维持一审判决,并通知胡庆刚的律师到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二审判决书,律师则通知胡庆刚前往法院领取。
三、人民网:十堰中院4法官被人捅伤嫌疑人进法院未经安检
20150911  来源: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99日上午,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4名法官被人持刀捅伤,目前,警方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胡某系不服判决持刀行凶。关于网友普遍关注的胡某究竟是如何携刀进入法院的问题,法院回应称,当事人事前风险评估平稳,无过激言行。当事人当天未经过法警安检,经法官指引进入法院。
十堰市中院宣传处处长瞿万勇介绍,如果不是来开庭或信访的话,当事人是否必须安检才能进入法院办公楼区域,需要由主审法官对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情况进行风险评估。从了解的情况来看,胡某从开始仲裁然后到一审到二审,整个过程中的表现比较平稳,没有什么过激的言行,所以当时得以跟随法官进入法院,并没有法警在场陪同。
据了解,经过抢救,4名法官暂时脱离生命危险。目前,案件的详细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根据上述报道以及十堰中院有关人员的说法,可以确定三点:
一、胡庆刚曾经在十堰方鼎公司上班过。
二、胡庆刚拿不出其与十堰方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证明。
三、胡庆刚从开始仲裁然后到一审到二审的整个过程中,还是讲法理的。
胡庆刚拿不出其与十堰方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证明,是不是就能证明胡庆刚没有在十堰方鼎公司上班过呢?显然不能,因为根据十堰中院有关人员的说法,胡庆刚曾经在十堰方鼎公司上班过。
既然胡庆刚曾经在十堰方鼎公司上班过,那么,十堰方鼎公司就应该承认胡庆刚上班过的事实,并依照法律、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双方关于胡庆刚岗薪的口头约定,支付胡庆刚相应的工资。
在《十堰中院4名法官被捅,宜引多方深思》一文中,本人也特别提到本人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之间旷日持久的劳动纠纷案。
类似胡庆刚在十堰经历过的仲裁、一审、二审的三连败,本人也曾在襄阳经历过仲裁、一审、二审的三连败。但是,本人感到过两丝欣慰,这是胡庆刚还没有经历过的,这两丝欣慰是:
一、在新时代的“中国梦”激励下,本人于20137月提出了再审申请,并通过多种方式,揭露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曾在襄阳市中级法院枉法伪证、“六说谎”的事实真相;终于,2014226日下午,襄阳市中级法院组织本人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在一起,进行调解,并达成和解意向。其中,襄阳市中级法院袁富强专委说:过去的事情,就不说了,今天就说如何和解。请刘先明说一说和解的要求。
刘先明说:1、撤销20021030日做出的解除刘先明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2、希望和建议中化六建依据党纪国法和企业规章制度,对于过去个别领导的恶意动机和错误做法,进行严肃处理。
襄阳市中级法院袁富强专委说:刘先明在网络上发文,虽有过激之处,但是,刘先明的这两个要求,不过分。中化六建个别人过去的个人动机和做法,让刘先明受委屈了,带来了不良影响,希望中化六建对个别人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是纪律处分。
二、后因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不履行和解意向,导致矛盾恶化、升级、扩大,本人也分别向中纪委、国家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国资委、湖北省人大、中国化学工程集团等反映、举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和总经理王蜀闽。2015年夏,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总经理换人,王蜀闽不再担任总经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2002年分管行政人事的副总经理刘佑锟走人。
结合上述人民网转发的三篇文章,结合本人的上述经历,我认为并建议:
十堰方鼎公司应该尽快、主动、如实地回应社会、公众关心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十堰方鼎公司与胡庆刚,到底存在过劳动关系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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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4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雀云说的有道理

 楼主| 发表于 2015-9-14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澎湃新闻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74983

十堰刀刺法官嫌犯前领导及官方佐证:胡庆刚确曾在方鼎工作过

澎湃新闻记者 付丹迪   2015-09-14

在湖北省十堰中院刺伤四名法官的嫌犯胡庆刚,在动刀行凶前,一直试图证明自己曾为湖北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下称十堰方鼎公司)工作过。
为此,这个40多岁的单身汉申请过仲裁,请律师起诉到法院,上诉到十堰中院。他都败了,原因是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和十堰方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曾报道,在一审中,胡庆刚曾向法院提交一份有十堰方鼎公司领导签字的“考勤证明”。但一审法院以“考勤证明系复印件,胡庆刚不能说明该证据的真实出处”为由未予采纳。
9月14日上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联系到了曾在“考勤证明”上签字的原十堰方鼎公司油漆部车间主任程志宏。他证实,上面的签字确为其笔迹,但不记得胡庆刚此人了。“十堰方鼎公司员工流动量大得很,只有干了多年的员工才会加入职工花名册,像胡庆刚这种情况肯定不在花名册上。”
另据财新网报道,十堰市劳动监察支队在十堰方鼎公司调取的员工花名册中有胡庆刚的名字。工资、社会保险、辞职后的辞职申请、考勤证明等都有。而一审法院也曾到监察大队调取过相关案卷,但此过程却没有在一审判决书中体现。
目前,十堰中院尚未公布二审判决书,胡庆刚的二审败诉原因尚无法获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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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中,胡庆刚曾向法院提交一份有十堰方鼎公司领导签字的“考勤证明”。
前领导证实胡庆刚考勤证明上系自己签字
根据一审判决书记录,胡庆刚诉称,2013年8月13日,他经人介绍进入十堰方鼎公司上班。工作期间公司经常拖欠工资,且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4年2月23日,胡庆刚不得已离开方鼎公司。
胡庆刚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员工请假单、考勤证明等证据。但十堰方鼎公司辩称,与胡庆刚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并称请假单是胡庆刚自己打印,未经任何公司领导签字或盖章;考勤证明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胡庆刚家属提供的“考勤证明”上显示:“胡庆刚元月总计考勤天数为25.5天,其中元月预发生活费为2000元,总工资为2000元,批条预发2000元,特此证明。”
考勤证明下方写道“工资全部结清,胡庆刚,同意辞职”。证明并配有程志宏,王从军以及易新华三人的签字,签字时间分别为2014年3月3号,3月6号与3月7号。
胡庆刚在二审上诉状称,程志宏系十堰方鼎公司车间主任,王从军系综合部主任、易新华系总经理。
9月14日上午,澎湃新闻联系到了程志宏,他表示“考勤证明”上程志宏的签名确为其本人笔迹。但他称自己多次为员工考勤证明签字,已经忘记对胡庆刚考勤证明签字的情形,对于胡庆刚本人是否在十堰方鼎公司工作,程志宏称“记不清了”。
澎湃新闻还致电易新华、王从军两人,但电话一直未能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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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刚向法院提交的考勤证明,程志宏证明上面确系他签字。
劳动监察大队证实花名册上有胡庆刚名字
胡庆刚在二审上诉状称,一审中提交了上述“考勤证明”,因十堰方鼎公司否认其真实性,胡庆刚书面申请一审法院前往十堰市劳动监察支队调取劳动监察部门向十堰方鼎公司收集的考勤证明等存档件。一审法院经查看确有与胡庆刚提交的考勤证明一致的考勤证明存档件。但劳动监察支队拒绝提供,仅提供一份易新华签名的胡庆刚的工资结算清单。
据财新网报道,胡庆刚曾向十堰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十堰方鼎。十堰市劳动监察支队执法一科科长向阳告诉财新网记者:“当时胡庆刚来这反映十堰方鼎欠他工资,然后我们就去他单位调查,在我们的监督下工资给了,但是回过头来,胡庆刚又说单位把他派到武汉去,他要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等,最后劳动仲裁没有支持,他才到法院去告。经济补偿这块不是我们监察管的。我们是劳动监察,只管劳动报酬的事,经济补偿要去找劳动仲裁。”
向阳还告诉财新网,一审法院曾前来调阅案卷,然后监察支队把单位案卷给他们复印了。而据向阳介绍,监察支队在十堰方鼎调取的员工花名册中有胡庆刚的名字。工资、社会保险、辞职后的辞职申请、考勤证明等都有。
但是一审法院前往监察支队调取证据的过程,并未在一审裁判文书中有任何体现。一审中十堰方鼎提供的花名册中并没有胡庆刚的名字,而后一审法院判决胡庆刚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澎湃新闻联系了十堰市茅箭区法院,但截至发稿,对方未予回应。
程志宏:我证明胡庆刚元月在车间工作过25.5天
一审中十堰方鼎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职工花名册,称胡庆刚的名字不在职工花名册上,故胡庆刚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胡庆刚不在职工花名册上很正常,花名册只针对该厂的老员工,事实上该厂很多人都不在花名册上。”程志宏。
澎湃新闻:您还记得是否为胡庆刚的考勤证明签字吗?
程志宏:记不得了,我现在也离开了十堰方鼎公司。但这份考勤证明上的签字,是我本人的笔迹。(澎湃新闻将胡庆刚家属提供的“考勤证明”传给了程志宏查看)。
这份我签字的东西不算考勤证明,只是公司对于工作时间员工的工资结算单,我只是证明胡庆刚元月在我们车间工作过25.5天。
公司的考勤证明签字也比较乱,我主要是证明我们车间的人每个月有几天在上班,员工找别的领导签字也可以。总之这个公司没有一个固定的签字流程。
在十堰方鼎公司工作期间,我一天要签好多这样的考勤证明,真的不记得了。至于胡庆刚,我真的记不清楚是不是和我工作过。
澎湃新闻:对于曾经和你一起工作的同事应该有点印象吧。
程志宏:十堰方鼎公司很大,有好多部门,员工流动量大得很。公司都基本上都在人才市场拉人进来干活,因为录取门槛低,很多刚招进来的员工来了没几天,发现不能适应就走了。
十堰方鼎公司对外称员工入职后会发职工登记表,并且把他们的名字加进职工花名册里。但实际上这些只会提供给在公司几年以上的人,干的时间不长的员工什么都没有,也很难有社保。
澎湃新闻:对于此事,胡庆刚或者十堰方鼎公司有找你出庭作证吗?
程志宏:没有。
澎湃新闻:对于干的时间不长的员工,十堰方鼎会及时发放工资吗?
程志宏:应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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