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经验,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句耳熟能详的话。指的是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一方面需正确适用法律,另外则须以证据说话。然而,现实生活中可能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由于证据缺乏,事情处于一种理不清、道不明的状态。 日前,泸州龙马潭区法院特兴法庭就遇到了这样件事。一起普通交通事故,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者,就连事故中受伤的两个人也都晕了,不清楚状况。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官最终依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作出裁判——摩托车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行人承担次要责任。 目前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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