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在庭审现场,证人席上出现了两名特殊的证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南溪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件。
■ 被告称公安机关人员有殴打行为
该案是一起强奸案件。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有殴打行为;王某某的辩护人也对公安机关在讯问被告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全提出质疑,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针对这一情况,合议庭高度重视,为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在第一次开庭休庭后,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通知侦查人员在第二次开庭时出庭接受质证。
在第二次庭审中,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全、证据收集等问题,两名本案侦查人员出庭接受了检察机关和辩护人的询问。经过质证,合议庭将结合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情况及其他证据,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出庭证言予以综合考虑。
■ 有助于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一项重要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此外,侦查人员还可能需要针对破案经过、取证合法性等问题出庭提供证言或者说明情况。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有助于庭审方式改革的推进,有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对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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