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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新闻] 珂诚·昂立幼儿园针对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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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4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江珂诚·昂立幼儿园针对“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实名举报通江相关部门打压、封杀外来投资教育企业的黑幕》一帖的回复”作出的回复意见


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通江珂诚·昂立幼儿园针对贵局的回复作如下回复:

      一、我园的校车是购买的幼儿专用校车,车辆品牌为国内最好的宇通牌校车,经国家相关部门颁发了校车合格证,同时在巴中车管所办理了校车上户登记的全部手续,是合法车辆,目前仅仅未取得校车线路标牌。

    我园校车未取得校车线路标牌的原因并不是由于我园造成的,而是由于政府及道路和交通管理部门的不作为造成的。我园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中向相关主管部门数次申请办理校车线路牌,但各相关部门相互推诿,造成我园校车至今无法取得校车线路标牌。

      二、贵局在对校车的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公平行为,有刻意针对我园校车执法之嫌。其他园的校车有的并不是幼儿专用校车,而是由客运车辆改装而成,为何能取得校车相关手续?其他校车在车窗上帖深色车窗膜,为何不予查处?我们园申请的校车开行线路,贵局及其他部门以不宜通行校车为由予以否定了,但在同样的线路,金太阳幼儿园的校车却每天都在正常通行,贵局是否查处过?

      三、贵局扣押我园校车迄今为止,为何没有出具任何扣押手续及相关情况说明?

      四、贵局在引用《校车管理条例》时,断章取义,所引用的法律条文被贵局删减,造成法律条文释意出现重大误差,有迷惑、误导广大群众之嫌,该法律条文全文如下: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

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贵局却将以上两条法律条文,删减为: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校车行驶线路应当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该园申请的酒厂沟至闪塘湾路段不适宜校车通行。

特别说明:贵局刻意删掉法律条文中重要的两个字,用意何在???并直接删除第二十八的后半部分及不引用第二十九条的全部内容,刻意回避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职责,造成广大群体的误解,又是何用意???作为政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贵局就是这样引用法律,宣传法律,应用法律,这是否是对法律的亵渎?

      五、由于我园校车被贵局扣押,幼儿家长自行接送孩子车辆大量涌入酒厂沟至我园路段,造成交通拥堵,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望贵局高度重视我园所反映的该情况,在此我园履行如实反映及告知义务 。

  非常感谢贵局对我园反映情况的重视,谢谢!!

通江县珂诚 · 昂立幼儿园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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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4 13:20
哇,珂诚又和交警大队在撕逼了,搬个板凳前排围观,随便出售瓜子花生矿泉水,啤酒饮料八宝粥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4 13:25
有点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4 13:43
珂诚回得漂亮!公安局在执行公务,执行成这样,原来是法律条文没有看懂啊,看来里面该换新鲜血液了!笑话,天大的笑话!我是个过路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4 14:15
现在是法治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4 14:20
当心教育局和县政府以维稳名义,集体幕后下套给你们哦,讲法律依据先,昂立注意啊

发表于 2015-9-14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funk:

楼主简直比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厉害!:lol:lol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4 14:32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发表于 2015-9-14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官不与民斗,特别是通江这种偏远地区,合法迫害权知道不,总有所谓的法与规来收拾你,所以真不应该闹到网上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4 14:44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4 15:11
照这样说,扣人家校车是无理的。法律就这样被玷污了…悲哀。执法者竟然不懂法,更悲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4 15:26
这个是在愚弄老百姓不懂法啊。作为通江人感情真的被玩弄被欺骗了。
感情我们通江人都是法盲文盲?!难怪政府有恃无恐,不为民谋福祉,改善生活条件,而选择性的执行他们所谓的法。

发表于 2015-9-14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专门百度普法了一次,的确在《校车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是这样的: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为什么要断章取义,我想作为每一位公民都需要部门给一个合理的说明。

发表于 2015-9-14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伤,政府部门应该注重此事,作为执法单位,公然删减相关的法律条文,误导人民群众,无视法律,强烈要求纪检方面介入调查,以视正听,并加强都相关单位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

发表于 2015-9-14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尽量避开”这几个字不知道你们如何理解, 我认得那条路,路好不好大家心里有数。如果你们用所谓的民意强行开通了那条线路,只能祈祷那么陡的路上不要出现什么事故才好。    人家在做的事情就是在尽量的避开了,而你们还要尽量的不避开,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4 20:32
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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