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的遗言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一)遗言人有必要要有彻底民事行动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一条规则:“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动能力。无民事行动能力的人所立的遗言,即使其自己后来有了行动能力, 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动能力,后来丧失了行动能力,不影响遗言的效能。”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点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彻底行动能力的,因而他们也能够立遗言。
(二)遗言人所立的遗言有必要是其实在意思表明。
意思表明不实在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状况中:1、钳制遗言人所立的遗言;2、诈骗遗言人所立的遗言;3、被非遗言人编造的遗言;4、被篡改的遗言;5、遗言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则:“遗言有必要表明遗言人的实在意思,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伪造的遗言无效。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言人对遗言所处置的产业有必要是有处置权的。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老公立遗言不经妻子赞同便处置了悉数夫妻产业,别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九条规则:“遗言人生前的行动与遗言的意思表明相反, 而使遗言处置的产业在承继开端前灭失、有些灭失或所有权搬运、有些搬运的,遗言视为被吊销或有些吊销。”
(四)遗言的内容有必要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言主要有三个状况:1、遗言取消了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承继权。2、遗言没有为胎儿保存必要的承继份额。3、遗言内容违反别的法令。
(五)遗言的方式有必要合法。
即可选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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