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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关关猫

南充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如此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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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39.204.27.x 发表于 2015-9-17 20:37
现在经营都放开了,你开啥都不重要,不论网吧也好,电竟也好,消防安全要合格,不然一把火你会把那幢楼害惨 ...

放开了,就没有监管了?别说网吧,你开个超市,还得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呢。照你这么说,那就干脆废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法规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7 21:09
哈哈,现原形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7 21:39
我从前看了一遍,什么黑网吧,营不菅利哟,违反哪一条哟,说不过人家就骂人哟等等,这说明很牵强,民办非只要消防合格就可运行,民办学校,就是民办非,你娃儿去读书交不交钱嘛,可能有时拿着还没得人要,现在民办大学还是民办非呢,你娃儿分没考到,拿到钱读得到不嘛,是非营利呀,人家有赢利可不可以做大嘛,今年招一干,明年招两干,人家是成就,人家收一块,只要能运行,没得错呀,收十块,有人愿意接受也没得错呀,民办非每年要年检,网吧年检不嘛,民办非要有财务做账,还要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网吧得不得嘛,人家的运行模式都不一样,不等于有电脑,接入局域网非得说人家是网吧,人家有业务指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别个不知道怎么帶理呀,你都得行完了,叫他到你那里来登记嘛,由你来管理嘛,你叫南充市把民政和体肓撤了嘛,你们几个来搞嘛,不是问题一下就解决了,还用这么费劲哟,

发表于 2015-9-17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39.204.27.x 发表于 2015-9-17 21:39
我从前看了一遍,什么黑网吧,营不菅利哟,违反哪一条哟,说不过人家就骂人哟等等,这说明很牵强,民办非只 ...

说去说来就是变着法子说你那个民办非企业如何如何好嘛。但有一条,国家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不得进行营利性经营。闹市区租个800平米的一楼门面在那里,你会不营利?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7 21:53
是不是黑网吧?应该不是你几个说了算数。如果真是黑网吧,你们为什么不到文化主管部门去告、去反映?在网上妖言惑众,好玩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7 21:54
是不是黑网吧?应该不是你几个说了算数。如果真是黑网吧,你们为什么不到文化主管部门去告、去反映?在网上妖言惑众,好玩吗?

发表于 2015-9-17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词夺理,不是网吧是什么?我就住楼上,天天过路都看见有人拿钱在你那上网,网吧是很明显的,不过你能找个什么民办企业的牌子也是你的本事,人家正规网吧不服气也有道理,看你们谁能扯得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7 21:56
你娃还在收钱!明天让你娃见真章!批话多!

发表于 2015-9-17 22: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3.138.4.x 发表于 2015-9-17 21:54
是不是黑网吧?应该不是你几个说了算数。如果真是黑网吧,你们为什么不到文化主管部门去告、去反映?在网上 ...

网络也是反应民意的路径之一,怎么网络就让你们如此害怕了?网络的力量就是让人无法暗箱操作,一切暴露在光明之下。我可没说你们妖言惑众,而是欢迎你们来辩,真理越辩越明,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样不是挺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7 22:01
温州批

发表于 2015-9-17 22: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nca1234567893 发表于 2015-9-17 22:00
网络也是反应民意的路径之一,怎么网络就让你们如此害怕了?网络的力量就是让人无法暗箱操作,一切暴露在 ...

做任何事情,占不占理很重要,你说你是民办非企业,那为什么要按互联网营业场所的经营方式经营呢?最关键一点,只能进行非营利性经营这道坎你迈不过去吧?按小时收费经营,就是网吧的经营模式,说白了,就是你赚钱了,赚钱了你没有相关手续,你就是黑网吧,你觉得呢,诬陷你什么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7 22:29
这位南充网友,你除了骂人还会什么?你这种行为,真给你们南充人丟脸!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7 22:50
好笑,这是什幺逻辑

发表于 2015-9-17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还来闹,一看就知道怎么回事情,钻法律空子还钻得理直气壮了,无耻!

发表于 2015-9-18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打着不营利的名义开网吧,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发表于 2015-9-18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看看不说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8 11:49
         1元/小时!对南充市各大、小网吧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引起群体恐慌!应以“非法经营、扰乱金融秩序”罪论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没收盈利工具,并处罚金。
         个人意见

发表于 2015-9-18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看看不说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18 11:53
          议 杨科长明察秋毫、顶住压力、秉公执法!否则就有点行政执法不作为了!

发表于 2015-9-18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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