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业单位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对象和范围 详细情况和具体要求见《岗位表》。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详见《岗位表》),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的毕业证以及学位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与拟报考岗位“学历或学位”和“专业条件要求”(指与学历学位相对应的专业条件)两栏的学历、专业资格条件要求应分别相符。与《岗位表》中要求的条件和资格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报考(聘用)资格,责任自负。 4、报考者的资格、条件、加分等要求,计算时间截止2015年9月23日。 5、报考者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80年9月23日及以后出生)。 6、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4、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5、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单位人员。 6、现役军人。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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