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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丈夫借精生子后起诉离婚 称非亲生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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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自个不能生育,求子心切的张先生自导了一场“借精生子”的闹剧,成果过后却又反悔,以儿子不是自个亲生为由向老婆提出离婚,并提出拒不抚育孩子。昨日记者得悉,密云法院审结了这起奇怪的离婚胶葛,判定两边离婚,但张先生需为孩子付出抚育费。
  张先生与林女士1998年4月挂号成婚,婚后两个人豪情十分恩爱,很想要一个自个的孩子。可是婚后两年,老婆林女士仍然没有怀孕的痕迹。2001年,两人到医院查看,发现张先生没有生育能力。为了爱情的连续,两人商量去抱养一个孩子,可是尽力寻觅屡次都没有适宜时机。于是,求子心切的张先生想出了一个“借精生子”的主见:将本家的一个亲戚方某介绍给老婆,让林女士和方某生孩子,待林女士怀孕今后,方某与林女士就不相闻问,三人约定都不能将此秘密告诉孩子。
  2005年,林女士生下一个儿子,张先生开端对孩子不错,亲自为孩子起名,日子照料上也很周全。可是没过几年,张先生与林女士由于家庭小事常常争吵,不胜忍耐的张先生以孩子不是自个亲生为由,申述到法院请求与老婆离婚,孩子归林女士抚育,并由林女士自个承当抚育费。
  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两边到庭了解情况,张先生说,孩子不是亲生的仅仅他请求离婚的理由之一,另一个原因是他虽是家中首要经济来源,但老婆掌握着财务大权,常常不给他钱花。林女士则辩说明,张先生对借精生子一事早已知情并赞同,以此作为离婚理由太不讲道理。法官对两边做作业后,张先生又表示自个情愿给孩子一部分日子费。
  终究法院审理认为,孩子是在张先生与林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出世,林女士向他人借精生子是通过张先生赞同并介绍的,尽管孩子与张先生没有血缘关系,但张某仍负有抚育的责任和责任。考虑到张先生没有作业,经济较为窘迫,法院终究判定张先生和林女士离婚,孩子归林女士抚育,张先生每月给付抚育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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