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法院杨霞法官与当事人狼狈为奸强奸法律 案情简介:2010年4月9日,原告刘承程通过竞买方式以502000元购买了平武县农资公司东风路9号“职工餐厅”,即当时农资公司对外出租的“火锅店”,2010年8月31日,农资公司又将其东风路9号的另一部分资产(旅馆)以竞卖方式出售给被告蒲永红。但农资公司一女多嫁,将属于原告火锅店内的“厕所”一并出售给蒲永红。后农资公司与蒲永红恶意串通,到房管局及国土局办理了两证。原告遂起诉至平武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农资公司与蒲永红《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涉“一楼厕所”部分内容无效。但一审法院的法官杨霞(女的)却与农资公司、蒲永红狼狈为奸,玩弄原告,强奸法律,错误判决。特别严重的是不遵守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多次给被告开绿灯,帮被告去相关部门取证。法院如此暗无天日,原告只有将相关事实公之于论坛,希广大网民评判是非: 本案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严重超过审理期限,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拖延时间六个月,前后三次开庭,极不正常 本案在一审立案期间,从立案庭就开始百般刁难,称这是土地确权案件,不应由法院受理。后来是原告代理人找了一审法院的副院长后,立案庭才说将材料放在那里,还要审查,又过了两周,2015年2月10日,法院才勉强同意立案。 第一次开庭时间确定在2015年3月17日下午,当天举证完毕后,完全有时间进行辩论,但审判员杨霞却说时间晚了,下次再确定时间开庭。第二次开庭时间确定在2015年4月2日下午,结果主审法官杨霞又叫双方当事人有什么证据继续举证,原告说没有什么证据了,但被告说有证人出庭作证,原告当即质问审判员“被告方在第一次开庭前提供《证人出庭申请》没有?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杨霞回答“在第一次开庭前被告就提交了申请”,很显然,这是被告与审判人员在“唱双簧”,既然第一次开庭前就提交了证人出庭申请,为什么在第一次开庭没有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呢?而是在原告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了一些至关重要的问题,被告才去找的证人,这种证人的证言的可信度又有几分呢?证人出完庭后,被告一审继续出示了一份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当即质证说“这是复印件,没法确认该证据效力”。按理说双方没有证据了,又该进行法庭辩论程序了吧,但审判人员杨霞说“今天不组织双方法庭辩论了,还有些证据法院需要去调取,下次再组织开庭”,原告的代理人当庭就提出了抗议说“我们是从绵阳来的,这么个简单的案子,凭什么要组织三次开庭?”,但审判员不听取原告方的意见,法槌一敲“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然后,原告就等啊等,5月份过去了,6月份过去了,原告往法院也跑了数次,最后在7月初才得到通知:第三次开庭确定在2015年7月9日下午。第三次开庭时,审判人员杨霞又问双方当事人有无证据出示,在听到双方否定的回答后,审判人员说“本庭凭职权到住建局、国土局调取原告刘承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蒲永红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据两本,请双方当事人质证”。质完证后,当天下午盼望已久的法庭辩论程序刚刚进行完,审判人员使劲敲了一下法槌“休庭,双方当事人闭庭后不要走,等半个小时,法庭对此案当庭宣判”。半小时不到,审判员就重新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结果就是驳回原告的起诉,这一结果似乎是早已注定的了。 故本案一审程序严重违法:违法同意被告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违反《民诉法》中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定,替被告办案。更奇怪的是,该案即然三次开庭,违反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理期限,那说明案情疑难重大,为什么审判员杨霞不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实行合议制,而是在第三次开庭后,半小时不到就草草宣判,这种情形的确令人费解。 故希相关部门及广大网友路过此贴时,驻足一观,并将此贴予以转发,并希相关部门能够对该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 发贴人:刘承程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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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经过调查,平武县人民法院10月10日回复了楼主的贴文,具体内容详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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