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县公安局
关于王勤信访事项有关情况的汇报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信访人:王勤,男,初中文化,现年46岁,汉族,家住营山县小桥镇五里村3组,粮农。
二、信访事项的主要情况
1997年7月14日,王勤之父(王华茂)死亡,该员及其母主观认为王华茂系廖某逼死,因此组织人员将其父的尸体抬入廖某家闹事,时间长达8日之久,严重影响了廖某及其相邻群众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在当地也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当年7月22日,县委政法委组织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小桥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王华茂尸体强行掩埋,王勤也因非法侵宅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3年8月,王勤对非法入宅一案中政法机关认定其父王华茂系病死的结论提出异议,认为其父系被他人毒死,要求公安机关查明死因。同年8月30日,南充市公安局组织刑侦技术人员对王华茂进行了开棺验尸并提取了死者衣物作为检材送检。2005年1月11日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结论:死者王华茂所穿衣物中均未检出氟乙酸根。信访人对鉴定结论不服上访。
三、信访人的主要诉求
信访人原认为:一是市公安局提取的检材存放时间过长;二是省公安厅所作检材的真实性存在质疑。但在公安机关的耐心解释后,信访人提出新的诉求,认为公安机关应当提取死者尸骨进行鉴定,提取死者衣物作为检材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进行鉴定。
四、公安机关解决该信访事项所做的主要工作
对该员的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十分重视。2005年7月5日,县公安局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答复意见,认为:开棺检验、提取检材、送检程序是合法的,省公安厅结论是客观、真实可信的,没有重新鉴定的必要。2005年7月27日,南充市公安局对该信访事项进行了复查,维持了县公安局的答复意见。2006年11月20日,四川省公安厅对该信访事项进行了复核,认为下级公安机关的答复意见正确,省厅予以维持。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县公安局于2009年9月将稳控责任移送信访人所在的小桥镇党委政府。同时,在重要敏感期,公安机关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稳控工作。
今年6月,中央政法委在全国开展了信访积案清理活动,要求对2009年12月31日前未停访息诉的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并要求在今年底之前化解率达到50%,明年“两会”前基本化解完毕。信访人王勤因去年进京上访,省委政法委指定将该案列为此次清理化解积案范畴,要求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调处化解到位。由于重新进行鉴定必须由公安部进行,因此信访人的诉求将难以满足,为此,县公安局为促成该员停访息诉,县局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多次与信访人王勤沟通交流,7月5日,县公安局与信访人商谈达成初步意见,解决其困难补助2.5万元后停访息诉,但该员在拟订协议时表示,此解决办法仅限于保证不再到公安机关上访,流露出再到其它部门上访的可能,因此协议未能签订。目前,调处工作还无新的进展。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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