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2)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3)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4)满足《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5)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达到这些特殊要求的规定。
出生、生存、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事项,属于实事类公证。
此外,对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还要求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对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还要求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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