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不是法律定义上的集资房,但已构成事实上的集资,打擦边球而已,很容易走到违法道路上去,而财政和国土这种政府部门却愿意冒这个风险,里面没有贪腐才怪!
在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个人合作建房是指依法具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购房能力并愿意在某个城市居住的多个自然人共同出资,通过委托咨询代理机构全权代理运作、银行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机构进行开发的方式建造房屋 供自己居住的一种合作消费模式。 住建部曾在2006年下发《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提出建成的住房 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2011年9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宋春华建议保障房可考虑合作建房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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