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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论“公安机关不开18的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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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今社会是个“人在证途”的社会,证明身份、证明事项、证明经历等林林总总,各类证明满天飞,“证明多”“证明繁”的问题让老百姓办事感到头痛。由此,各类“没必要、没法办、必要而不好办”的所谓奇葩证明更是广受诟病,让群众跑断了腿,老百姓对此怨声载道。可喜的是,笔者近日看到了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提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如生存(健在)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我妈是我妈”之类奇葩证明等,目的是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公安机关今后都不再开具所列的18种应由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当然,我们也可善意地推测,公安机关此举确实也是为民着想,让老百姓少跑冤枉路,实实在在为老百姓服务,毕竟在解释中也讲清了一些证明本就不需开,还指明了一些证明应该由哪些部门机构开具,并未粗暴地撇清责任。可问题是,公安机关说这些证明不必开,其他行政机关或办事部门就真的不会要求百姓提供这些证明吗?公安机关说证明应该由其他部门开,那些部门就真的会帮忙开证明吗?对此,笔者心里没底!

比如居民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所以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生存、死亡证明是确定公民生存、死亡的证明,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所以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而亲属关系证明中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要真正把人们从“证途”中解放出来,各单位各部门就要转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一方面,对于那些完全没必要的证明,坚决剔除,别给百姓添堵。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确实要开的证明,变“要民开证明”为“替民找证明”。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共享的“大数据库”,办事单位可直接从“大数据”中检索到相关证明,而不必让办事的老百姓自己去跑断腿。

如此这般,“证途”不再漫漫,“奇葩证明”也就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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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5-9-27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公安机关以前出具的证明并不是自身需要使用的,大多是群众在办事中其他单位和部门需要的,比如保险公司,民政局,学校等等,原因部分单位在办理业务时对一些问题不清楚自己又不愿意或者无法核实,公安机关公信力高,自然成了很多证明的出处,很多证明根本不属于公安机关开具,但是群众办事又需要,很尴尬。所以,公安部列出拒开清单是进步、是法制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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