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清苑交警处理事故违法乱纪 胡乱收费不开票评估鉴证要好烟 据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第014714号载明:2014年7月24日14时30分许,保新公路9公里加600米处,发生一起两车追尾的交通事故。晋Fxxxx号轿车在由西向东行驶至保新公路9公里加600米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冀Fxxxx号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 清苑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交警何新革、刘永刚在勘察完现场后,将两车一起扣回事故处理科院内,并让两车靠在一起还原、比对追尾时留下的撞痕,结果是静态下的两车前后保险杠撞痕,与在行进中发生追尾时留下的撞痕高低度,未能吻合在同一水平线上。因此,交警何新革当场决定暂扣两车,并说:“有时间再做评估吧”。两车主一听有点着急,于是,冀Fxxxx号车主便让晋Fxxxx号车主出去给交警买两条好烟,看能不能早点儿放车。晋F牌车主在冀F牌车主的提醒下,急到位于事故处理科大门外北侧“乐佳自选”商店购买香烟。
在购买香烟时店老板说:“要是送交警就用不着拿烟,拿个纸片就行”,晋F牌车主在店老板的指点下,交了400元买到一个纸片上写软云2条,回到事故处理科院内交给了冀F牌车主,冀F牌车主拿着买来的纸片(软云2条)进了何交警的办公室,过了一会儿冀F牌车主出来说:“车不扣了,可以修车去了”。
由此可见,清苑区交警何新革的所谓等待“评估”,完全是在故意刁难当事人,从而达到其索贿敛财的目的。
7月28日,晋F牌车主在去事故处理科取驾驶证和行驶证时,又交了200元价格评估费,该车主很是纳闷。清苑区价格鉴证中心既没到现场做实物评估,又没有给出具体的评估报告,就收了200元的价格评估费,完全是乱作为、乱收费。 当天,经事故车双方车主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晋Fxxxxx号轿车车损自负。
2、 晋Fxxxxx号车主一次性赔偿冀Fxxxxx号车损等一切所需费用5056元整。 3、 此事故一次性结清今后双方永不纠葛。 赔偿协议达成后,晋Fxxxxx号车主又向何交警交了400元罚款,因当时收罚款窗口没人,何交警说把钱先交给我,我替你们代交。然而,直至9月15日,在该车主专程去向何交警取罚款收据时,何交警除没给出罚款收据,反含糊其辞地说:“那个事儿,你不用管了”。 9月15日上午,晋F牌车主在取冀F牌事故车修理发票时,被何交警告知:“你再交100元盖章费就可以走了”。最后的100元盖章费,何交警没有亲自接收,而是让交给了当时也在何交警办公室的一位穿红夹克的男子,这位男子拿上该100元钱,即刻出门去了事故处理科的另一办公室,进门时不让晋F牌车主跟进,不大一会儿,该男子出来说:“款交了,没你事了”。所谓的盖章费同样没给开具收款收据。 根据清苑区交警大队的第014714号《事故认定书》排序推断,此次追尾事故应为本年度的第714起,按照何交警仅在本次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开任何票据所收收受的两条香烟(400元)、400元代交罚款、100元盖章费(共900元)推算,何交警在这之前的713起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非法收款就达64万元之多。另外,何交警无缘无故所收取的200元“价格评估费”,所开具的盖有清苑县价格鉴证中心公章的《河北省非税收专用收据》是否合法规范、是否上缴了当地财政还不得细知,在这之前的713起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此类款也达14万元之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对何交警的违法行为,希望引起相关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应尽快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王尚福1511085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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