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元赔偿兜底,违法者将付惨痛代价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对于惩罚性赔偿是《消法》和新《食品安全法》中都有的制度,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力度更大,赔偿额度更高,体现了立法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尤其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一兜底条款,一般食品价格都是比较低的,十倍赔偿可能也不过百元钱,不会对经营者的成本产生影响,很多消费者因此没有维权积极性,但这一兜底条款将最低赔偿额提高到1000元,应该说是比较高的,较高的维权收益应该会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除外”,这一条款虽然对经营者有一定的保护性,但也明确地提出了“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这一要求,就是说,标签说明书上的瑕疵仅仅不影响食品本身安全是不能免责的,还得看它是否会误导消费者,如果确实有误导作用,那么同样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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