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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民生杂谈] 通江一小案牵出法律有缺陷,请法律行家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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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29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普通人身损害以工标评定为十级伤残以此主张法院判被告人按十级伤残赔偿;这本是就是是对失信司法之讽刺 。
 楼主| 发表于 2015-9-29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具有讽刺意味,这还有什么依法、公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29 22:03
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5-9-30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不像起诉,诉状不像诉状,证据不像证据,审理不像审理,确实有些蹊跷;不知道这是咋回事?

说是起诉吗,至今主体都没搞清楚
说是诉状吗,至今没有案由,而且原告、被告主体都不适格
说是证据吗,原告方代理人也不清楚“本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为什么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要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这份鉴定要想证明什么?
说是审理吗,法庭既没有调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为什么适用《工标》评定为十级伤残”;也没有调查“在体育课堂上发生体育委员用头撞其他同学肚子的危险行为时,是否有老师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校方是否存在未尽管理义务、责任等过错”。
确实不知道这是怎么一回事?
 楼主| 发表于 2015-9-30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到良心说话,扪到良心办事

  我们对上述法律问题确实不懂,还真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确实需要懂法的网友给予帮助,帮我们理清相关道道。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作为被告的我们,态度是明确的:(以下是被告方向法庭提交的书面答辩原话)“只要查出昆某及监护人确有过错,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我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是。本案原告诉求的精神抚慰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48726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00元,这属于工伤问题,与我们毫无关系。诉求的医药费2142、58元、护理费500元、伙食补助200元、营养费100元、(合计2942、58元 )只要查明老师已经在课堂上讲明用头撞肚子的动作要领、注意事项,防范措施;由于昆某没有按老师的要求做,或者老师已经对这一危险行为进行了阻止,由于熊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才导致了松某的鼻子接触昆某膝盖的后果,我们按照过错责任参与度(原因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是。如果经审理查明三方都确无过错,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裁判,我们也没意见。”

发表于 2015-10-1 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原告请的是“Y”律师。
二、被告的担心有一定道理,这也是考量法官司法水平的关键。
三、个人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既然原告所举证据不合法,那就不能采信,对其要求赔偿超过医疗费用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责任划分的问题:1、整队集合时老师是否在场,对松某用头撞肚子的方法纠正未排好队的行为有无制止,这将牵涉学校是否应负监管之责。2、昆某后退抬膝是因被撞后受力后退自然抬膝还是故意抬膝,这将是昆某是否应负赔偿责任的关键。3、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松某受伤,松某本人都负有采用不正当的危险方法之责。
五、因松某和昆某都是未成年人,因此把他们的监护人作为第二原告和第二被告是合理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sctjzg 发表于 2015-10-1 01:04
一、原告请的是“Y”律师。
二、被告的担心有一定道理,这也是考量法官司法水平的关键。
三、个人认为, ...

感谢你的回复,指出了这件案子的关键性问题,可惜这些关键性问题法庭却认为无关紧要,没有调查清楚。作为被告方在法庭上及辩护词中也是这样说的,但法庭没有一点考虑的迹象。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方家长认为:两未成年学生在体育课堂上开玩笑发生松某鼻子受伤的后果(双方都不认为不是打架),而且对用头撞肚子可能引发的后果已经超出了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作为家长都应该大量一点,首先不能怪孩子,不能以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要求孩子,处理也应该以不影响孩子正常的同学关系为前提。本来是一件小事。之所以不能及时正确处理,其原因在于这社会风气,作为原告方家长一时无法接受是可以理解的,要求赔偿也是应该的。作为被告家长应该主动关心及配合治疗、处理也是应该的。被告方家长在松某住院后到医院看望了松某但没有垫付医药费,只有校方垫付了1000元医药费,本来几千元医药费不是什么大问题,(作为被告方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既受伤、挨痛、住院,还自己出钱治疗,对方一份钱都不垫付,而想不通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被告方家长不是想不到这些问题,而是害怕中国的法官逻辑“你没有撞人为什么要扶、为什么要垫付医药费”这个问题确实不好回答,所以就只有等治疗后通过第三方处理了。并不是原告方的家长及代理人认为的那样“被告及家长没有人性”。其实在松某住院后与昆某还在用QQ聊天,被告方家长到医院看望松某时带了钱就是不敢拿出来。学校在事发后几次调解也有问题,既不是说先由三方共同垫付医药费,时候再处理,也不是说先由学校垫付医药费等事后处理,而是要昆某家长先拿出5000元为昆某治疗。现在回过头来看,学校的这个调解意见确实没有根据,也不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关注及关心该案结果的网友,我们保证在案件作出一审裁判后第一时间将裁判公开出来;绝不像有些人那样“感觉自己委屈了就在网上寻求帮助、支持,一旦对方稍给甜头就立马摇尾巴、反称关心支持的人是无事找事”;公平、正义不是用金钱可以买到的,人的良心也不是像猪心羊心一样以下水以斤、两作价出卖的;我们发帖的目的也包含了揭露那些在本案件中轻易出卖良心的参与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界不能体现公平正义,人民对司法界就难以信服!

  继7月15日中纪委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办案部门在对奚晓明实施调查的当天在其儿子家中抄出三亿现金.

      在收捕奚晓明的当天对奚晓明儿子奚众的家中搜查过程中,发现不能说明来源的三亿人民币的现金,结果让办案组成员瞠目结舌。

     你们知道三亿现金有多重么?司法界不能体现公平正义,人民对司法界就难以信服!其结果是民怨鼎沸,极端事件频出,民之危矣!国之乱矣!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初中学生在校内楼梯上起哄奔跑碰撞受伤该谁来埋单?家长认为学校管理存在漏洞,学校辩称已经尽责任。最终,游仙区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七成赔偿责任。记者9月28日从游仙区法院获悉,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目前学校已经如数赔偿。
  初中学生校内受伤
  小远是绵阳市城区某中学在校学生,事发前不到13岁。
  2013年12月3日下晚自习后,小远与同学顾某、于某等人和其他学生一起返回宿舍。因宿舍楼道未亮灯,也无宿舍管理员维持秩序,部分学生起哄、发出恐怖声音,小远因恐惧,在奔跑中与一起奔跑的顾某发生碰撞,倒地受伤。
  小远受伤后,在绵阳一家医院门诊治疗,施行“局部浸润麻醉复杂牙拔出术”,花费医疗费432.9元。门诊医嘱,建议18岁以后做种植义齿修复,大概修复费用为1.5万—2万元之间。
  多次向学校索赔无果
  对小远的伤情,校方认为自己无过错,经小远父母多次要求赔偿遭拒后,小远及其代理人在今年1月25日将学校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20432.9元。
  今年4月,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时,小远及其代理人认为,小远受伤,是因学校过道无灯光,无安全标示,管理混乱所致,学校已经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庭审中,法院向小远法定代理人释明,要求其明确是选择学校对小远产生的侵权之诉主张权利,还是选择与保险公司产生的合同主张权利,小远法定代理人表示,选择侵权之诉主张权利。
  校方称已尽管理责任
  学校认为,事故发生于2013年12月3日,小远提起诉讼时间是2015年1月,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小远诉讼请求。
  学校坚持认为,学校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本案是小远与其他同学在走廊打闹时发生的事故,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已经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即使学校要承担责任,最终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小远经学校统一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学校也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但小远选择侵权之诉主张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小远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学校担责七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远起诉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法院释明,小远明确表示选择侵权之诉,故本案案由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之规定,本案小远受伤起因虽为部分学生哄闹、恐吓,但在学生下晚自习返回宿舍途中宿舍楼道未亮灯,也无管理员维持秩序,学校在设施设备管理及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漏洞,该过失与小远受害结果存在因果联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涉案事件起因为部分学生在没有灯光的楼道哄闹、恐吓,引发部分学生奔跑并发生碰撞,该行为与小远受害结果也存在因果联系,相关行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小远法定代理人不追加其他侵权人为该案被告,故不追加其他侵权人为被告参与诉讼。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最终酌定由学校对小远的受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4303.03元。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初中学生在体育课堂上开玩笑采用危险方式,有无老师制止,学校是否在管理上存在未尽职责范围内的义务?与松某受伤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联系?法庭没有调查。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不严格执行,就是“纸老虎”。
 楼主| 发表于 2015-10-3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哇,你什么时候才能够显示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5-10-3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患了“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病潜伏期很长的,关键时候才发作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6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不能遵守证据裁判原则?是对法官的考验。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9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的疆域里,没有人能够“任逍遥”,也不该有任何神通和能量试图超越。法律,不能对此坐视不管,不能任由有些人迷雾中神游。
 楼主| 发表于 2015-11-6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审理终结已经一月多了,不知道如何裁判?我们在接到裁判后第一时间就发到网上来,请大家对其评判、监督。谢谢关注该案的朋友。
 楼主| 发表于 2015-11-8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审结一月多了,不知道何时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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