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学生在校内楼梯上起哄奔跑碰撞受伤该谁来埋单?家长认为学校管理存在漏洞,学校辩称已经尽责任。最终,游仙区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七成赔偿责任。记者9月28日从游仙区法院获悉,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目前学校已经如数赔偿。
初中学生校内受伤
小远是绵阳市城区某中学在校学生,事发前不到13岁。
2013年12月3日下晚自习后,小远与同学顾某、于某等人和其他学生一起返回宿舍。因宿舍楼道未亮灯,也无宿舍管理员维持秩序,部分学生起哄、发出恐怖声音,小远因恐惧,在奔跑中与一起奔跑的顾某发生碰撞,倒地受伤。
小远受伤后,在绵阳一家医院门诊治疗,施行“局部浸润麻醉复杂牙拔出术”,花费医疗费432.9元。门诊医嘱,建议18岁以后做种植义齿修复,大概修复费用为1.5万—2万元之间。
多次向学校索赔无果
对小远的伤情,校方认为自己无过错,经小远父母多次要求赔偿遭拒后,小远及其代理人在今年1月25日将学校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20432.9元。
今年4月,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时,小远及其代理人认为,小远受伤,是因学校过道无灯光,无安全标示,管理混乱所致,学校已经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庭审中,法院向小远法定代理人释明,要求其明确是选择学校对小远产生的侵权之诉主张权利,还是选择与保险公司产生的合同主张权利,小远法定代理人表示,选择侵权之诉主张权利。
校方称已尽管理责任
学校认为,事故发生于2013年12月3日,小远提起诉讼时间是2015年1月,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小远诉讼请求。
学校坚持认为,学校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本案是小远与其他同学在走廊打闹时发生的事故,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已经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即使学校要承担责任,最终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小远经学校统一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学校也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但小远选择侵权之诉主张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小远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学校担责七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远起诉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法院释明,小远明确表示选择侵权之诉,故本案案由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之规定,本案小远受伤起因虽为部分学生哄闹、恐吓,但在学生下晚自习返回宿舍途中宿舍楼道未亮灯,也无管理员维持秩序,学校在设施设备管理及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漏洞,该过失与小远受害结果存在因果联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涉案事件起因为部分学生在没有灯光的楼道哄闹、恐吓,引发部分学生奔跑并发生碰撞,该行为与小远受害结果也存在因果联系,相关行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小远法定代理人不追加其他侵权人为该案被告,故不追加其他侵权人为被告参与诉讼。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最终酌定由学校对小远的受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4303.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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