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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川安岳学生去广东实习骨折后服毒自杀,工厂学校责任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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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9-28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川安岳学生去广东实习骨折后服毒自杀,工厂学校责任多大?
    赵港是赵冠洪的独生子,年仅17岁。家住安岳县永清镇芦茅村9组。在四川省安岳第一职业技术学校读书。201556日,赵港与学校签订了《学生顶岗实习暨就业三方协议》(见附件1)。20155月中旬,学校老师带领赵港等学生去到佛山市钢煲厂实习。20156109时许,赵港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昨晚被打。公安机关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书称:据了解,赵港20156917时许在钢煲厂饭堂打饭时与张纯凯女朋友有身体接触,张纯凯认为赵港的行为是故意的,于是双方发生争吵打架。在争吵打架过程中,赵港被划伤(轻微伤)。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张纯凯一次性赔偿赵港医药费人民币叁佰元;二双方承诺今后不再追究此事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见附件2)事发后,带队老师没有告知学生家长而是继续安排赵港上班实习。不知道什么原因,赵港去实习时父亲给了500元钱,后又两次要求父母打款1100元人民币(见附件3)。
    201587日,赵港闷闷不乐回到家中。白天黑夜都睡到床上不与父母公公奶奶谈话,连续睡了多天,吃饭都是奶奶送到床边。父母忙着给儿子修新房,赵港也不帮忙。2015820日晚上840左右,父亲发现赵港失踪,一家人立即寻找。次日7点过,父母在坡上发了赵港的尸体。在清理遗物时,发现赵港包内有在广东的门诊病历资料、医院照光片、派出所调解的协议书。(见附件4)。这时,父母才知道赵港在广东实习地被人打伤、治病、要钱、以及回家卧床不起、服毒死亡的原因。但是,之前学校带队老师从没有向学生父母告知赵港被人打伤的事情。赵港本人也一直没有向父母诉说此事。当日11点,赵冠洪报了警。警察来了从赵港手机上发给同学的短信内容发现,赵港是想不通喝农药死亡。法医检查赵港尸体,摸到赵港尾根骨折。随后,申请人将赵港在广东医院201572日的照光片送医生看了,医生说,从该光片上显示,赵港尾根骨折。和法医检查的结果一致。
    根据上述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赵港的死亡学校和工厂以及伤害者都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民法通则》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条等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赵港的死亡承担下列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其中:死亡赔偿金:487620=24381/X20;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生活费276240=6906元/X40、公赵贻祥75、李烈贵70岁,义务人4人。故生活费为25897.50=6906元/X15/4丧葬费22848.5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等费用3000元。以上合计845606元。
赵港死后,其父母多次请求学校解决无果。2015928日,死者父母向县教育局递交了调解申请书。恳请依法解决。请求媒体和网友关注。

          赵冠洪联系电话:13550670021,   201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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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8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发地在佛山,佛山公安机关应该有调查结论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28 17:03
小糊娃呀你屁娃儿心真黑,人是自杀的,你要对方赔八十多万,理由何在?哪个不晓得要求赔得越多,你娃代理费收得越多?到最后搞头最大的还是你娃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28 17:52
怂货,软蛋,死都不怕还不敢面对问题?

发表于 2015-9-28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9.5.144.x 发表于 2015-9-28 17:03
小糊娃呀你屁娃儿心真黑,人是自杀的,你要对方赔八十多万,理由何在?哪个不晓得要求赔得越多,你娃代理费 ...

没有读懂文章作者的意思,不要乱说。
笔者的意思是“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赵港的死亡承担下列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请注意笔者的意思是几个责任人包括死者父母、死者本人、学校、工厂、打人者都要分担各自的责任。----评论是笑话

发表于 2015-9-28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适用混合过错原则,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民法通则》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条等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赵港的死亡承担各自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5-9-28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确有其事,有关部门应酌情处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28 20:31
希望校方诚恳的作出一个满意的答复,不要敷衍了事,记得校方是一个“”育”人的…………?

发表于 2015-9-28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5-9-28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本人的经验和对案情的了解分析,本案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民法通则》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条等规定认定责任处理,最终可能走司法途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赵港的死亡赔偿金承担各自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28 21:17
楼主是否请求相关法律援助,去相关司法部门姿询一下可能会好一些。

发表于 2015-9-28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青年人,伤后服毒死亡,太可惜了?

发表于 2015-9-28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赵港的死亡承担下列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其中:死亡赔偿金:487620元=24381元/年X20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生活费276240元=6906元/年X40年、
公赵贻祥75岁、奶奶李烈贵70岁,义务人4人。故生活费为25897.50元=6906元/年X15年/4人、
丧葬费22848.50元、
精神抚慰金30000元、
交通费等费用3000元。
以上合计845606元。
需要说明的是学校只承担相应部分赔偿责任,但是,学校是第一被告人,是主要负责人。

发表于 2015-9-28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法律学者,报道事实确凿,收集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人明确,至于各方当事人应当分担多少责任,如果教育局协调不成功,只有通过打官司由法院判决。目前,死者亲属已经委托有名法律学者作全案指导、报道或打官司。力争比较好的结果!

2022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5-9-28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情况是否属实,怎么也没有看到楼主提供的附件。

2022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5-9-28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一个年纪轻轻的娃娃就这么走了,不知道朋友们有何感想,不知道带队老师有何感想,更不知道校方有何感想!

发表于 2015-9-28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申 请 书

安岳县教育局人民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赵冠洪,男,生于1975年4月18日,汉族,住安岳县永清镇芦茅村9组,系死亡学生赵港父亲,联系电话:13550670021,  

申请人匡廷琼,男,生于1975年9月4日,汉族,,住安岳县永清镇芦茅村9组,系死亡学生赵港母亲。15182153230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安岳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张革,校长。

    请求事项:请求立即调解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儿子赵港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办理丧葬期间的车旅费、误工费等费用的相应部分费用。

     事实理由:赵港是申请人的独生子,年仅17岁,在安岳第一职业技术学校读书。2015年5月6日,赵港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学生顶岗实习暨就业三方协议》(见附件1)。2015年5月中旬,学校老师带领赵港等学生去到佛山市一工厂实习。2015年6月10日9时许,赵港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昨晚被打。公安机关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书称:据了解,赵港2015年6月9日17时许在钢煲厂饭堂打饭时与张纯凯女朋友有身体接触,张纯凯认为赵港的行为是故意的,于是双方发生争吵打架。在争吵打架过程中,赵港被划伤(轻微伤)。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张纯凯一次性赔偿赵港医药费人民币叁佰元;二双方承诺今后不再追究此事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见附件2)事发后,带队老师没有告知学生家长而是继续安排赵港上班实习。不知道什么原因,赵港又两次要求父母打600元、500元人民币(见附件3),

2015年8月7日,赵港回到家中。白天黑夜都睡到床上不与父母公公奶奶谈话,连续睡了八天,吃放都是奶奶送到床边。父母忙着修房子,赵港也不帮忙。

2015年8月20日晚上8点40左右发现赵港失踪,一家人立即寻找。次日7点过,父母在坡上发了赵港的尸体。在清理遗物时,发现赵港在广东的门诊病历资料、医院照光片、派出所调解的协议书。(见附件4)。这时,父母才知道赵港在广东实习地与被人打伤、治病、要钱的原因。但是,学校带队老师没有向申请人反映赵港被人打的事情,赵港本人也一直没有向父母说此事。当日11点,申请人报了警。警察从赵港手机上发现,赵港喝了农药死亡。法医检查赵港尸体,摸到赵港尾根骨折。随后,申请人将赵港遗物在广东医院2015年7月2日的照光片送医生看了,该光片上显示,赵港尾根骨折。

    根据上述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赵港的死亡被申请人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的规定,学校等当事人应当对赵港的死亡承担下列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其中:死亡赔偿金:487620元=24381元/年X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生活费276240元=6906元/年X40年、公赵贻祥75岁、李烈贵70岁,义务人4人。故生活费为25897.50元=6906元/年X15年/4人丧葬费22848.5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等费用3000元。以上合计845606元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局依法调解。否则,申请人将到国务院和教育部告状,请记者曝光。

此致

                申请人:                  2015年9月28日

附件:申请书副本一份,身份证二份,协议书二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28 22:39
美其名曰顶岗实习,实际就是……妈比,现在老师太恶心!特别是职高的更恶心!

发表于 2015-9-28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者父母找学校,被警察赶走。学校同意筹集慈善金三万元。

发表于 2015-9-28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第一职业学校连续六年到佛山同一钢煲厂实习,不得不使人质疑其中的猫腻。特别是本次学生受伤不告知家长,是学校老师一重大过错导致学生服毒自杀。所以应当承担学生死亡的主要部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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