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冠洪,男,生于1975年4月18日,汉族,住安岳县永顺镇芦茅村9组(系死亡学生赵港父亲),联系电话:13550670021, 原告匡廷琼,女,生于1975年9月4日,汉族,住安岳县永顺镇芦茅村9组(系死亡学生赵港母亲)。15182153230 被告:四川省安岳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地址:资阳市安岳县安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革,校长,电话:028-24068883.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众涌村东菱钢煲厂,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众涌村,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请求事项:1、请求调解或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儿子赵港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办理丧葬期间的车旅费、误工费等相应费用4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原告17岁的独生子赵港是四川省安岳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在籍学生。2015年5月6日,学校要求原告父子与二被告签订了《学生顶岗实习暨就业三方协议》。2015年5月中旬,学校老师带领赵港等学生去到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众涌村东菱钢煲厂实习(见附件1)。2015年8月7日,赵港闷闷不乐回到家中,白天黑夜都睡到床上不言不语,吃饭都是爷爷奶奶送到床边。 2015年8月20日晚上8点过,一家人发现赵港失踪立即寻找直到次日7点过,原告在坡上找到赵港的尸体。在清理遗物时,原告发现顺德派出所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及医院照光胶片等资料(见附件2)。一调解书载明:2015年6月10日9时许,赵港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昨晚被打。公安机关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据了解,赵港2015年6月9日17时许在佛山市顺德区众涌村东菱钢煲厂饭堂打饭时与张纯凯女朋友有身体接触,张纯凯认为赵港的行为是故意的,于是双方发生争吵打架。在争吵打架过程中,赵港被划伤(轻微伤)。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张纯凯一次性赔偿赵港医药费人民币叁佰元;.......;二照光胶片上载明:2015年7月2日,赵港去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医院诊断,医院给赵港进行了透视,透视胶片证明赵港尾椎骨骨折。但是,二被告没有尽到管理学生的工作职责,也没有将上述情况告知学生家长。赵港本人也一直没有向父母诉说此事。直到清理遗物后原告才知道赵港服毒死亡的部分原因。 2015年8月20日11点原告报了警。法医到场发现赵港尾椎骨折,赵港是喝农药死亡。随后,警察将赵港的尸体送火葬场。由于原告多次请求学校解决无果,赵港的尸体至今没有火化。原告被迫起诉。根据上述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对赵港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下列赔偿金的相应部分费用: 死亡赔偿金487620元=24381元/年X20年; 父、母生活费276240元=6906元/年X40年; 公、婆生活费25897.50元=6906元/年X15年/4人(公赵贻祥75岁、婆李烈贵70岁,义务人4人); 丧葬费22848.5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等3000元。 以上合计845606元。 综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10月8日 附件:本状副本二份、身份证户口本、协议书二份、照光片、村委证明、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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