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书 安岳县教育局人民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赵冠洪,男,生于1975年4月18日,汉族,住安岳县永清镇芦茅村9组,系死亡学生赵港父亲,联系电话:13550670021, 申请人匡廷琼,女,生于1975年9月4日,汉族,,住安岳县永清镇芦茅村9组,系死亡学生赵港母亲。15182153230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安岳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张革,校长。 请求事项:请求立即调解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儿子赵港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办理丧葬期间的车旅费、误工费等费用的相应部分费用。 事实理由:赵港是申请人的独生子,年仅17岁,在安岳第一职业技术学校读书。2015年5月6日,赵港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学生顶岗实习暨就业三方协议》(见附件1)。2015年5月中旬,学校老师带领赵港等学生去到佛山市一工厂实习。2015年6月10日9时许,赵港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昨晚被打。公安机关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书称:据了解,赵港2015年6月9日17时许在钢煲厂饭堂打饭时与张纯凯女朋友有身体接触,张纯凯认为赵港的行为是故意的,于是双方发生争吵打架。在争吵打架过程中,赵港被划伤(轻微伤)。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张纯凯一次性赔偿赵港医药费人民币叁佰元;二双方承诺今后不再追究此事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见附件2)事发后,带队老师没有告知学生家长而是继续安排赵港上班实习。不知道什么原因,赵港又两次要求父母打600元、500元人民币(见附件3), 2015年8月7日,赵港回到家中。白天黑夜都睡到床上不与父母公公奶奶谈话,连续睡了八天,吃放都是奶奶送到床边。父母忙着修房子,赵港也不帮忙。 2015年8月20日晚上8点40左右发现赵港失踪,一家人立即寻找。次日7点过,父母在坡上发了赵港的尸体。在清理遗物时,发现赵港在广东的门诊病历资料、医院照光片、派出所调解的协议书。(见附件4)。这时,父母才知道赵港在广东实习地与被人打伤、治病、要钱的原因。但是,学校带队老师没有向申请人反映赵港被人打的事情,赵港本人也一直没有向父母说此事。当日11点,申请人报了警。警察从赵港手机上发现,赵港喝了农药死亡。法医检查赵港尸体,摸到赵港尾根骨折。随后,申请人将赵港遗物在广东医院2015年7月2日的照光片送医生看了,该光片上显示,赵港尾根骨折。 根据上述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赵港的死亡被申请人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的规定,学校等当事人应当对赵港的死亡承担下列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其中:死亡赔偿金:487620元=24381元/年X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生活费276240元=6906元/年X40年、公赵贻祥75岁、李烈贵70岁,义务人4人。故生活费为25897.50元=6906元/年X15年/4人丧葬费22848.5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等费用3000元。以上合计845606元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局依法调解。否则,申请人将到国务院和教育部告状,请记者曝光。 此致 申请人: 2015年9月28日 附件:申请书副本一份,身份证二份,协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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