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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不在“违法”而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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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9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不在“违法”而在“处罚”

      浙江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旅游条例》,按规定,旅游过程中未经协商的强制购物算违法。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9月26日   新华网——浙江立法:旅游过程中强制购物算违法 )

    浙江《浙江省旅游条例》规定,旅游过程中强制购物算违法,对此,我觉得,问题不在“违法”而在“处罚”。
     道理很简单,我的钱包我做主,这是最起码的“人权”与“自由”,“强制购物”无疑是“不合理”。再说其“不合法”,一者,《消费者公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二者,《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所以说,旅游过程中强制购物算违法,浙江的这种规定充其量只能算“重申法律规定”,一点儿新意也没有。

     现在的问题是,旅行社“导山导水”之同时,往往还夹带着“强行购物”,你不“配合购物”,人家导游就一个劲地骂你,让你“边旅游边受气”,甚至于“多掏冤枉钱”,但,多年来这种“强制购物”在一些旅游景区“涛声依旧”,本来只是“药到病除”的常见病,可旅游主管部门就是一直治不好。

    问题的根源所在,是法律规定“很温柔”,对于旅游行业的“强行购物”,《旅游法》只是规定,“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这其间,旅客投诉起来“劳民伤财”,而旅行社并未“伤筋断骨”,这样的法律规定,明显是在袒护不法的商家。
    问题的解决,应修改《旅游法》。旅行社再玩“强行购物”,罚得你倾家荡产,罚得你“关门大吉”;再者,对执法者当严加约束,一个地方,一旦查实有旅行社“强行购物”,旅游局长不仅免职,还得“行政降级”。
  当下的中国,卫星早已上天,难道旅游行业“强制购物”治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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