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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阆中市人民政府在履行政府判决书义务时情况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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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政府在履行
行政判决书义务时情况的反映

情况反映人:金维建
已生效的(2013)南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义务,但他们以协商解决的方式,采用的是行政强权手段,使协商不能达到他们应该履行义务的目的,为他们辩解找理由。
(2013)南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限被告阆中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0日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5年7月20日(2014)南行终字第6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8月26日,情况反映人因阆中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内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才向贵院提起申请执行的书面材料,事后阆中市人民政府派员多次协商未果,原因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实行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但阆中市人民政府只给一种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同时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假谈真拖,廉价包干,出而反而,使被征收人不能得到公平补偿,致使协议不能达成,好为他们自己开脱找借口和找理由,甚至可能说成全是被征收人原因……,根据行政诉讼法对执行行政法规和《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请贵院依法给予执行,使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合法保障。
南部县人民法院
情况反映人:金维建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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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 18: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解决问题才能实现公正司法。

发表于 2015-10-3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某单位越权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9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带头守守法,法治政府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1-5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法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 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终目标都要落实到公民的民生改善上,让百姓在各方面都有感受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不履行义务,还依法办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2-14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完善党内权力运行和监管机制,实行权责对应,坚决反对持权防止滥用职权。

 楼主| 发表于 2016-2-14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政对资源的支配权力很大,应该有个权力清单,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什么是公权。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22: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权力不受法制的约束,

 楼主| 发表于 2016-3-13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督促执行申请书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维建,是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辖区人,身份证号512930195403250015,联系电话:15309070510。      
督促(一审)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阆中市人民政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立即支付全额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
南行终字(2015)第62号判决书,维持了南行初字(2013)第25号判决书,撤销了阆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阆府征补(2012)第14号违规决定书,限时重新作出,阆中市人民政府凭行政权,就不履行义务。2015年8月2日,申请人书面向一审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经一审法院执行法官,组织双方,依法依规按程序选定了适格的评估机构,双方已向评估机构办理了相关手续和交付了依据后,阆中市人民政府以合法的形势、掩盖非法目的,派员四次去成都评估机构,要按照阆中市人民政府确定房屋价值金额作出作评估报告书,违法条件被评估机构拒绝后,他们就不向评估机构支付评估费,使评估机构不提供评估报告(有评估机构催收评估费依据佐证)。这样,对我的拆迁补偿就没有合法数据金额,导致法院无法正常执行,阆中市人民政府的指导思想是,一审法院级别低于他们,想把他怎样是没有办法的,阆中市人民政府利用了强权的行政行为,目视枉法,把行政权摆在法权之上应该依法制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一直坚持必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在阆中市人民政府面前就行不通,其行为是在与党中央在抗衡,是在与法律抗衡,应当依法追究,并承担法律责任。为了法律的尊严,为提高执法的公信力,特申请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督促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执行阆中市人民政府已长达7个多月之久的执行案实行强制手段予以制裁,立即支付评估费,领回评估报告书,支付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补偿金全额,不然申请人将会向上各级相关机关申诉。



申请人:金维建  
2016年3月10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4-14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院督促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阆中政府,作出司法建议

 楼主| 发表于 2016-4-28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权就任性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5-4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德赛价格评估公司所出评估报告书应
作为制定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的通知
阆中市国土资源局:
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16年4月30日作出的阆土储【2016】53号通知,本人收到了。关于该通知,本人将不同意见,通知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而德赛价格评估公司是2015年9月8日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人,该委托合法有效。德赛价格评估公司根据合法程序作出评估。评估作出后,对于补偿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三点疑问,德赛价格评估公司已经作出了有相当理由的说明。现补偿一方当事人毫无根据地反悔,于法无据。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征收补偿的任何行为,都得要有法律依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在补偿一方当事人,若另行选择评估机构,重新做出评估报告,该行为于法无据,实属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2015年9月8日双方已交与该公司出具了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2016年4月6日土地储备中心又与该公司签订金维建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合同书,并提交了相关房屋的资料,评估程序合法。
  阆土储[2016]53号提出需另行选择评估机构,重新做出评估报告,并要求本人在收到该通知后5个工作日与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重新共同确定评估机构,否则,土地储备中心将单方面确定,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本人自行负责。这个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补偿人应按共同委托的评估人作出的评估进行补偿,若单方反悔,擅自主张,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补偿人负责。
                                                                                              金维建   
                      2016年4月30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5-4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偿人应按共同委托的评估人作出的评估进行补偿,若单方反悔,擅自主张,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补偿人负责。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金维建,住阆中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电话:15309070510。
被告:阆中市公安局
地址: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府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拿云(局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不作为,未向原告申请人生和财产安全保护履行职责,事发时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使原告的财产遭受巨大毁损。
        2、判令对原告的竹片厂厂房95平方米、土地2亩和草房湾住宅用房380平方米及两处房屋内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物资共价值  300余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1995年、1994年分别修建在七里大道马孝溪竹片厂面积95平方米、位于七里大道与塔山街交汇处草房湾的住宅房,面积380平方米,两处房屋内的有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话用品、及物资,分别于2013年3月5日、2015年9月8日深夜被毁,当时报警公安不出警,报案不立案,同时原告两次在2014年和2015年5月28日还向被告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书,被告不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規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人生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原告认为,被告阆中市公安局应依法负有保护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责任,为切实保护原告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不遭受侵害,原告的财产就应该得到保护,同时原告还向被告房屋财产被毁前就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原告的财产就更应该得到被告的保护。事发时原告向被告报警被告就应该出警,报案就应该立案侦查,被告不出警、不立案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被告的作法连给原告的救济渠道都不给,为了维权无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上京上访,经上级追查,被告还是没有侦查案情,以敷衍的方式欺骗了上级领导和原告,被告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特别巨大,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在异地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金维建
                                                      2016年10月29日

 楼主| 发表于 2018-1-20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人民政府要履职,不要再违法尽快并承担造成损害等全部赔偿责任。
                                       金维建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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