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在履行
行政判决书义务时情况的反映
情况反映人:金维建
已生效的(2013)南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义务,但他们以协商解决的方式,采用的是行政强权手段,使协商不能达到他们应该履行义务的目的,为他们辩解找理由。
(2013)南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限被告阆中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0日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5年7月20日(2014)南行终字第6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8月26日,情况反映人因阆中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内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才向贵院提起申请执行的书面材料,事后阆中市人民政府派员多次协商未果,原因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实行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但阆中市人民政府只给一种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同时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假谈真拖,廉价包干,出而反而,使被征收人不能得到公平补偿,致使协议不能达成,好为他们自己开脱找借口和找理由,甚至可能说成全是被征收人原因……,根据行政诉讼法对执行行政法规和《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请贵院依法给予执行,使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合法保障。
南部县人民法院
情况反映人:金维建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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