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燃气用户:
1、关于收取滞纳金问题,对于超过一个月未交纳燃气费用的客户,公司严格按照《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供用气合同》收取滞纳金,《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
“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
2、公司全体员工秉承“以客户为导向”的服务理念,一致为客户供应安全清洁燃气,提供专业、高效、亲切的服务,同时也欢迎大家的监督。
通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6日
你及时发过一条催缴信息吗?留个电话就是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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