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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公安局华蓥市工商质监局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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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管理,保障广大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车,包括以电力为动力装置驱动的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代步轮椅车除外)。
二、任何生产企业、销售商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标准的电动车。
三、违法生产的,由工商质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反生产的产品,给予罚款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质监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销售的,由工商质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反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进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牌证,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六、对驾驶电动车违反规定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七、对驾驶无牌无证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17条第1项,一律扣留车辆,依法给予罚款100元处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1项,一律扣留车辆,依法给予罚款1000元,并处15天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蓥市公安局     华蓥市工商质监局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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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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