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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恩施州公安局出台交警执勤执法问题15条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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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公安局出台交警执勤执法问题15条整改措施
  记者/田代明 通讯员/周良彪

  10月12日,州公安局向各县市公安局传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湖北媒体问政曝光问题整改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的专题会议纪要》,针对湖北媒体电视问政中曝光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结合该局在参加“政风行风热线”活动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台15条整改措施,即日起在全州公安机关执行。

  15条整改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督
  一是督促各检测机构要在所有机动车检测站公布质量技术监督、环保、交通运管、交警部门的举报电话,明确投诉渠道,引导群众合法维权。二是支队、大队车管部门要将所有检测站的印章及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模板在办证前台留存,并在工作流程中予以比对。三是认真核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的,交警部门不予采信,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检测机构处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四是对连续两次违规违纪的检测站,交警部门要建议行政许可部门依法撤销车辆检测企业的检验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国省道、高速公路测速
  一是科学合理地设置固定测速点。设置固定测速点的唯一目的是要确保安全。固定测速点必须设置在事故易发路段、危险路段,且要有明显的测速提示、解除限速等标志。凡设置固定测速点的路段,必须与公路部门协调,辅助设置减速带等物理工程措施。不符合条件的固定测速点,要予以拆除。二是科学设定国省道固定测速的起拍值(小型汽车测速起拍值全州统一为75km/小时)并严格执行,全州交警部门取消国省道移动测速的电子违章录入。三是高速公路测速严格执行固定测速和区间测速工作规范。四是严控数据录入质量,对低于固定测速起拍值的数据,一律不得录入交管平台。
  三、严禁在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中违规收费
  一是凡是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过程中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及事故鉴定、血液鉴定等技术检验鉴定费,全部由案件主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二是事故车辆在现场勘查结束后,当事人请求救援的,办案民警必须书面提供辖区内所有事故救援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救援单位。紧急情况或当事人不在场的,由交警部门将事故车辆拖移到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地方,公安交警部门不得收取拖车费用。三是调查处理交通事故要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举报电话,并将当事人签字的告知书留卷备查(权利义务告知书由交警支队统一印制下发)。
  四、规范牌证寄递管理
  一是对从事公安证件邮递的企业要加强监管,不利民、不惠民的邮递企业,办牌办证部门不得准其在办牌办证窗口承揽业务。二是公安民警及其家属不得与邮政快递企业有任何利益挂钩。三是在车辆牌证寄递工作中,必须尊重和服从当事人的意愿,公安机关不得指定、推荐具体的业务种类和邮递公司。
  五、规范超载超限交通违法处罚
  严格执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落实称重、卸载等执法流程。凡以超载处罚的,必须落实称重、卸载、转运措施;凡是对违法改型予以处罚的,必须责令其恢复原状。
  六、规范“违停车辆”执法
  一是协警不得单独执法或粘贴执法文书,协警执法或粘贴执法文书必须由民警带领。二是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将城管执法数据录入交管平台作为处罚依据。
  七、依法查处“毒驾”行为
  一是加强交通巡查管控,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毒驾”行为。二是交警与禁毒部门要加强配合,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及时摸清机动车驾驶人数据库中涉毒人员底数,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一律注销。三是对“毒驾”人员,一律抄告重点车属单位及辖区派出所,并要求车属单位予以处理、辖区派出所加强日常监管。
  八、严格警车管理
  一是执行警务工作过程中,警车必须亮警灯。在现场工作停驶期间,可能影响交通和引起群众围观的,除亮警灯外,还要采取设置反光锥筒、布置警戒线、设立观察哨等安全和警戒措施。二是教育民警严守警车管理规定,非现场执行公务,设置禁停标志的路段,警车不得随意停放。三是对警车交通违法要依法处理,并将违法行为抄告车属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九、发挥交警“护学岗”作用
  “护学岗”重点设在小学和幼儿园。对设有“护学岗”的学校,交警必须履职尽责,尤其是在上学、放学等人流高峰期,交警必须在岗在位,确保校园周边秩序良好。
  十、注重“人性化”执法
  一是驾驶人未离开车辆的违停行为,先予教育和劝离,立即驶离的不予处罚。对拒绝驶离的,应当依法取证后再进行处理。二是不属于道路范围内的违停车辆,交警部门不得处罚。
  十一、严禁随意上路检查
  一是除组织重大安保活动、专项行动、执法办案外,公安民警不得对正常行驶的车辆随意拦车进行检查。二是反恐防暴等部门依法开展的治安临检,必须设置规范的临检站,按规范的临检程序开展检查和盘查。三是各类临检不得人为造成交通拥堵。
  十二、坚决纠正查处驾培、驾考中的不正之风
  一是驾考试中心要与助考员(安全员)、教练员、学员签订廉政承诺书并公布举报电话,依法查处助考员(安全员)收授礼品礼金(包括香烟等),教练员、学员向助考员(安全员)行贿的行为。二是加大暗访力度,凡在考试车上巡查发现礼品和现金的,一律取消当值助考员(安全员)资格;凡是发现违纪违规的教练员,抄告培训主管部门,并建议取消其教练员资格。三是对群众反映的一些驾校工作人员收取除培训费以外费用的问题,今后交警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一经发现,要及时抄告交通运管部门和所属驾校进行处理。四是摩托车驾培、驾考工作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及标准收费,实行训考分离。公安机关民警、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得参与培训业务。
  十三、严防保单、税票弄虚作假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交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对假保单、假税票的辨识能力;要加强与税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配合,定期进行数据核对;要配备相应的识别器材,以降低差错率。
  十四、严禁违规销分、免罚款
  对录入交管平台的交通违法信息,符合撤销条件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撤销,严禁违规消除交通违法记录。
  十五、及时纠正工作差错
  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确因工作失误造成信息录入错误、驾驶证被降格的,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及时纠错。凡当事人对处罚或扣分、降格等措施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要当即受理并及时处理,属于工作差错的要第一时间纠正,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
  州公安局副局长张孝赤向记者表示:该15条整改措施涵盖了交警系统执勤执法问题的方方面面,是对群众反映全州交警系统执勤执法问题最彻底的一次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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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我们凉山州吗;我估计也不是;这些好政策;到凉山州时间有点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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