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杨军,女,生于1962年10月29日,汉族,居民,住安岳县岳阳镇解放街163号一幢一单元20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621029918X。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申请人李晓东,男,生于1962年10月15日,汉族,居民,住成都市高新区天环街719号3栋1单元806号,常住安岳县工业园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6210152495. 被申请人四川思味特理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西大街147号。法定代理人李晓东,经理。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杨军偿还3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给付案件受理费2900元。 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理由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经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字第2032号判决,现在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法院判决的给付义务,故,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军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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