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州市渠县法院临巴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一女性使用购买的化妆品致其脸部受损毁容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感动了双方当事人。
2014年10月6日下午原告郑某在被告任某、滕某经营的临巴某日化经销部购买了祛斑霜一瓶,原告使用后第二天脸部出现了疼痛、发痒等症状。后被告带原告到临巴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治疗,今年1月14日被告又带原告到重庆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治疗,该医院的门诊病历显示:现病史:外用护肤品后局部溃破结痂。诊断:炎症后红斑,表浅瘢痕,毛细血管扩张。建议:激光。原告委托司法鉴定所就后期医疗费予以评定,其后期医疗费需壹万叁仟圆(色素祛除)。此纠纷曾经渠县临巴司法所、渠县消费者协会临巴分会调解,未达成协议。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3600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由于双方经多方调解,因被告最多只愿赔偿3000元,同时被告要求对原告脸部受伤是否系其化妆品引起要求做鉴定,导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后经法官的耐心劝解,就被告启动鉴定的经济损失和风险,以及原告现在脸部的恢复情况,对双方当事人予以释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原、被告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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