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承认,在全国对于路灯电费转嫁群众支付的事例不止响滩镇这一起,其间引起的民告官的官司也不少,最终由居民分摊路灯电费的事情也在很多地方顺利实现,但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地方的法规、规章或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不能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是国家法规,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在国务院出台新的法规之前,地方性法规,是不得与该法相违背的。如果地方政府要强行推行地方性法规,广大居民也可以据法以抗,不遵守乡镇政府的错误立法决议。所以,响滩镇的收取居民亮化电费之举实则存在违法之嫌。 其间也许有居民认为自己享受了亮化之福,心甘情愿缴纳一定数额的“亮化”电费,但我想起了一句话:“结果好不代表真的好,过程好才是真的好”。在以民生为国家发展重点的今天,希望响滩镇政府能够以民为本,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明白自己的工作核心,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肩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务实为民,回归政府工作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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