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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阆中市政府执行申请书
四川省阆中市政府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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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子金
金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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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1
发表于 2015-10-16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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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金维建公民,男,汉族,1954 年3月25日出生,住阆中市保宁镇太平寺街12号2幢3楼2号,身份证号, 51293019 5403250015、 联系电话: 15309070510
被申请人:阆中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阆中市巴都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斌,代市长。
申请事项:
申请执行(2014)南行终字第62号行政判决书,要求履行判决中的义务。
申请事由,双方因房屋拆迁补偿一案,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南行终字第62号,维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南行初字第25号,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的规定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此 致
南部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维建
二0一五年八月二六日
附;一、二审判决书
四川省
,
申请书
,
阆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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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子金
金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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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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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带头守法,怎叫公众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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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w_71
gdw_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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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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