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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省阆中市政府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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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人:金维建公民,男,汉族,1954 年3月25日出生,住阆中市保宁镇太平寺街12号2幢3楼2号,身份证号, 51293019 5403250015、 联系电话: 15309070510
  被申请人:阆中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阆中市巴都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斌,代市长。
  申请事项:
  申请执行(2014)南行终字第62号行政判决书,要求履行判决中的义务。
  申请事由,双方因房屋拆迁补偿一案,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南行终字第62号,维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南行初字第25号,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的规定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此  致
  南部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维建
                               二0一五年八月二六日
  附;一、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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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6 15: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不带头守法,怎叫公众守法呢?

发表于 2015-10-16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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