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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四川省阆中市政府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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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人:金维建公民,男,汉族,1954 年3月25日出生,住阆中市保宁镇太平寺街12号2幢3楼2号,身份证号, 51293019 5403250015、 联系电话: 15309070510
  被申请人:阆中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阆中市巴都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斌,代市长。
  申请事项:
  申请执行(2014)南行终字第62号行政判决书,要求履行判决中的义务。
  申请事由,双方因房屋拆迁补偿一案,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南行终字第62号,维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南行初字第25号,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的规定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此  致
  南部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维建
                               二0一五年八月二六日
  附:一、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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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6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带头守法……

发表于 2015-10-16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中院上传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这是真实有效的那一份真的判决书。(我发现后有截图,现已经中院人员通过不良手段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6 15: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10-16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中院上传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这是真实有效的那一份真的判决书。(我发现后有截图,现已经中院人员通过不良手段删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18 22:48
寻找正义,讨回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0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学法,带头守法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阆中市人民政府2个多月,但政府不带头履行。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0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法治办主任在法律问题须以身作则,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错不认错,还硬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23: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舆论的监督,群众的参与,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也是最严格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4-14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委第五巡视组正在巡察南充阆中期间都在顶风作案!

 楼主| 发表于 2016-4-28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部门不讲法,不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16-5-4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德赛价格评估公司所出评估报告书应
作为制定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的通知
阆中市国土资源局:
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16年4月30日作出的阆土储【2016】53号通知,本人收到了。关于该通知,本人将不同意见,通知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而德赛价格评估公司是2015年9月8日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人,该委托合法有效。德赛价格评估公司根据合法程序作出评估。评估作出后,对于补偿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三点疑问,德赛价格评估公司已经作出了有相当理由的说明。现补偿一方当事人毫无根据地反悔,于法无据。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征收补偿的任何行为,都得要有法律依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在补偿一方当事人,若另行选择评估机构,重新做出评估报告,该行为于法无据,实属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2015年9月8日双方已交与该公司出具了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2016年4月6日土地储备中心又与该公司签订金维建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合同书,并提交了相关房屋的资料,评估程序合法。
  阆土储[2016]53号提出需另行选择评估机构,重新做出评估报告,并要求本人在收到该通知后5个工作日与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重新共同确定评估机构,否则,土地储备中心将单方面确定,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本人自行负责。这个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补偿人应按共同委托的评估人作出的评估进行补偿,若单方反悔,擅自主张,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补偿人负责。
                                                                                              金维建   
                      2016年4月30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5-4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2015年9月8日双方已交与该公司出具了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2016年4月6日土地储备中心又与该公司签订金维建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合同书,并提交了相关房屋的资料,评估程序合法。
  阆土储[2016]53号提出需另行选择评估机构,重新做出评估报告,并要求本人在收到该通知后5个工作日与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重新共同确定评估机构,否则,土地储备中心将单方面确定,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本人自行负责。这个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补偿人应按共同委托的评估人作出的评估进行补偿,若单方反悔,擅自主张,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补偿人负责。
                                                                                             

 楼主| 发表于 2016-8-2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政府官员挑战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金维建,住阆中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电话:15309070510。
被告:阆中市公安局
地址: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府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拿云(局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不作为,未向原告申请人生和财产安全保护履行职责,事发时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使原告的财产遭受巨大毁损。
        2、判令对原告的竹片厂厂房95平方米、土地2亩和草房湾住宅用房380平方米及两处房屋内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物资共价值  300余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1995年、1994年分别修建在七里大道马孝溪竹片厂面积95平方米、位于七里大道与塔山街交汇处草房湾的住宅房,面积380平方米,两处房屋内的有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话用品、及物资,分别于2013年3月5日、2015年9月8日深夜被毁,当时报警公安不出警,报案不立案,同时原告两次在2014年和2015年5月28日还向被告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书,被告不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規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人生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原告认为,被告阆中市公安局应依法负有保护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责任,为切实保护原告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不遭受侵害,原告的财产就应该得到保护,同时原告还向被告房屋财产被毁前就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原告的财产就更应该得到被告的保护。事发时原告向被告报警被告就应该出警,报案就应该立案侦查,被告不出警、不立案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被告的作法连给原告的救济渠道都不给,为了维权无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上京上访,经上级追查,被告还是没有侦查案情,以敷衍的方式欺骗了上级领导和原告,被告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特别巨大,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在异地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金维建
                                                      201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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