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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南苑实验学校真黑心,五天学费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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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7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宜春南苑实验学校真黑心,五天学费七千元

“孩子喜欢做手工艺品,欢欢喜喜地给孩子报了陶艺班,没想到孩子对陶泥过敏,想把学费退了,但是陶艺班却不同意。”小明的姨妈王女士遇到了这样一件窝心事,陶艺班以出现的问题在孩子自身,而且在招生广告上标明了“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退换学费,但是黄岛区消保委认为,“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商家和消费者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消保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后,陶艺班最终同意退还小明姨妈事先交的1000元报名费。
    [生活消费维权记]
    消费者:孩子过敏,刚报的陶艺班要退费
    小明的姨妈王女士家有个6岁的妹妹,从小就喜欢做手工艺品,为了培养孩子这方面的兴趣,2014年9月,王女士带着女儿在一家陶艺坊体验陶艺制作,体验完毕之后,孩子还想继续学习,于是王女士就给孩子报了3个月的初级班,签了协议并交了1000元的培训费。
    没想到,回家后王女士发现孩子的两只手上起了小红泡,她赶紧带着孩子上医院做检查,医生告诉记者,李女士的孩子属于过敏体质,出现小红泡很可能是对陶泥过敏,孩子吃了医生给开的脱敏的药物这才没事。但是令王女士困扰的是,这刚刚交上的1000元报名费怎么办,第二天,王女士就来到了陶艺坊向他们说明了情况要求退费。
    陶艺坊:“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
    陶艺坊负责人认为,孩子自身出现的问题与他们无关,没有责任退还学费。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小明带着姨妈来到了消保委进行了投诉,希望能帮他们解决这个问题。李女士认为孩子因出现过敏反应而提出退费要求是合理的,但是陶艺坊并不认同,“我们对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等拥有‘最终解释权’,对方不能继续学习陶艺并不是对培训内容不满意,我们也不存在任何过错。”陶艺坊负责人认为。
    而在陶艺坊提供的招生广告上,消保委工作人员在招生广告最后一行的右下角有一行小字,写着“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而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无法律依据的,它其实是商家和消费者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是商家给自己确定的权利,同时也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属于无效条款。在消保委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陶艺坊退还了王女士交的1000元报名费。
    消保委: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可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同时,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消保委认为,王女士的女儿想学习陶艺并向陶艺坊交了1000元的报名费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说明双方达成了一种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该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王女士的女儿出现过敏问题不可能再去陶艺坊学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法继续履行,依法应予解除。这是双方都不愿意发生的结果,因孩子为参加培训,所以商家应该退回学费,而且不能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来拒绝王女士的退费要求。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有失公平,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
    宜春南苑实验学校真黑心,学费交了不能退,五天学费七千元,家长有冤无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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