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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子金

[群众呼声] 四川省、南充市、阆中新的冤假错案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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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监督部门再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意见》规定,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不得推诿。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网上登记,当场接受相关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于报案时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先出警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

 楼主| 发表于 2016-1-30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真正将法律运用好,官员们须必以身作则。

 楼主| 发表于 2016-1-30 11: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2-1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腐败,就没有访民。

 楼主| 发表于 2016-2-3 22: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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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2  2  

 楼主| 发表于 2016-2-3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维建,住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302号。
    2015年1月20日,原告金维建诉被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敏一案,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在9月8日晚拆毁原告房屋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原地修建。阆中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川1381行初字第9号,申请人对2015年9月8日深夜房屋被毁,2016年1月5日已向阆中市公安局报案,请求立案侦查,由于申请人向阆中市公安局提取侦查后的材料依据受条件限制不适格调取,为了依事实公平审判,特申请阆中市人民法院调取。


金维建  
2016年  2 月 2  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2-24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权力不受法制的约束,必须造成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16-3-13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正义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16-3-13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努力破解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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