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材料 尊敬的西充县委韩书记 您好 我是西充县一名普通市民与纳税人,近几年来因在南部县与南部地方合伙人共同投资经营超长客运运输,而今所有的投资被地方合伙人侵占,导致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与心情极度伤痛,在我全家人正无助之时,西充县籍人马静自愿借给我5万元人民币,帮我缓解家庭困境,马静是西充县著名商人李铁之女婿,所以于2014年12月13日我们双方协议并立下借款条约,马静借给我5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个月(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2月13日),利息按照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息4倍计算,到期后本息一起付清,还有一个条件就是用我价值20多万元的小车(川R79448)作为抵押,当我们把所有的手续完善之后,以就是马静在给我支付借款的时候,只支付了42500元,所以第一个月就强行扣除了7500元作为利息,(利息按照1角5计算的),在第二个月我处于无奈之下照样给马静支付了7500元的利息,当我在2015年2月几号时我就准备提前还款取车,当我给马静打电话时,他就以各种理由不见面,后来直到现在他都设置了我的电话,让我无法联系到他。在2015年春节将至我又急需用车,我才通过了解与车管所查证,马静居然在我们的借款期限内,于2015年1月20日擅自将我的小车(川R79448)变卖,资金占为已有,并过户于他人名下,这样让我伤痕累累的家庭再次陷入悲伤与痛苦之中,从而导致了我的人生及其家人都无法生活下去了,更觉得在我的生命里没有光明可见!!马静等人多年来从事以放高利贷,进行非法诈骗、侵占为目的,并采取各种恶劣手段,强行侵占他人合法财产,在西充县及周边没有不知的,多少受害人都是被马静高利贷公司,弄得家破人亡还不敢言,马静的行为以给社会造成极坏影响,我原本无助的家而今都被马静等弄得无法生存下去了,然而我将此事汇报到西充县公安局,希望能得到支持与司法公正,结果在2015年9月1日给我的回复是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案件,我以伤痕累累的家生活都成困难了,那还有钱去请律师打官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马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 诈骗证据确凿。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恳请西充县委、县人民政府为民做主,为我破碎的家伸张正义!并希望能得到韩书记的帮助与温暖的关怀,索回我的合法财产并让马靜赔 偿所造成的损失,同时 以维护国家法纪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全家人将会以感恩的心回报政府,回报关心与帮助我们的领导、朋友,从而阻止悲剧的发生!给社会一种和谐,稳定的因素!此 致 西充县委、县人民政府 马静联系电话;(18608191234) 受害人:何大寨(13890825222) 2015-10-10 回复:何大寨同志:你好!你向西充县书记县长信箱控告马静涉嫌高利贷、诈骗、恶意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信访案件后,我们迅即责成公安局对该信访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现答复如下:公安局经认真审查后认为,你与马静的借贷关系以及马静违约提前变卖你的质押车辆等行为属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故公安局无法以马静涉嫌诈骗立案侦查。你如果认为马静等人侵犯了你的合法财产权益,你可以依法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你如果对本答复意见不服,请你于30日内按《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向西充县人民政府或南充市公安局提出复查请求。逾期则本答复意见为终结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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