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案情回顾和办案结果,方便大家了解案件始末。下篇为律师针对此案件的法律分析,为大家提供应诉实战经验以及遇到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应对的技巧。 【案情回顾】 2012年1月6日,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人民政府(下称文成县政府)作出《关于苔湖片区一期改造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将林某的房屋划在了征收范围之内。 林某认为改作经营用途的住房应该按照营业房标准进行补偿,文成县政府只同意住房标准补偿后,额外支付一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费,为此,双方一直争议不下。2012年10月,文成县政府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提出非法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将林某的房屋强制拆除。温州中院依法向林某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其有权参加强制征收前的听证会;逾期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林某聘请京润拆迁律师代为出庭应诉。 法庭上,京润律师指出文成县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书》送达回证上既没有林某签字,也没有见证人见证。事实上,此《评估报告书》的确也没有给过林某。所以,该《评估报告书》对林某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依据一份尚未对林某生效的《评估报告书》作出《证书补偿决定书》欠缺合法性,补偿数额认定没有合理有效的事实依据,不应将该《 征收补偿决定书》作为执行依据,不同意文成县政府的执行申请。 文成县政府和评估公司认可此处不足,并提出愿意重新评估。作为林某代理人,京润律师向温州中院递交《中止听证申请书》,陈述到“评估结果对申请人(林某)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事实依据,亦是听证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要依据,会直接影响听证会的结果,关系到法院是否能够强制执行申请人房屋及申请人财产权益的合法保护。所以,在形成新的评估结果之前,应该终止听证程序”。法院采纳了律师前述意见,依法裁定核准了终止申请。被《温州日报》称为“新拆迁条例下,温州强拆第一案”的房屋强制拆除程序因此而终止。 【办案结果】 温州中院作出[2014]浙温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确定文成县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征收双方又重新回到谈判桌上继续协商,最终林某获得理想补偿。 (未完待续) 以上内容节选自北京京润张志同、李海霞和默立贤律师力作《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经典案例评析》,本书以案例为基础,以实际操作为切入口,以具体法律问题为核心,无论是对法律研究者、制度设计者,还是对正在为征地拆迁补偿问题而困扰的当事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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