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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阆中公安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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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公安局:
申请人:金维建,男,汉族,住阆中市七里办事处白塔村三组,身份证号码:512930195403250015,联系电话:15309070510、13708079331(成都)。
申请人在阆中市七里办事处辖区内的七里大道与塔山路交汇处有一幢三层建筑的房屋,面积380余平方米,于2015年9月8日深夜被不明身份的人用推土机推掉,申请人当即报110,阆中市公安局未出警。申请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阆中公安却一直拒绝立案,也不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在申请人多次不断找阆中市公安局有关领导的情况下,2015年10月15日,阆中市公安局正式口头通知申请人,一、对申请人控告的犯罪事实不立案,二、不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阆中市公安局的作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申请人有权向阆中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2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第176条规定了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阆中市公安局既不立案,又不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违反了上述规定,使申请人无法依第176条的规定寻求救济,也无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同样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这类案件自诉的条件是要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向贵局申请,请求贵局向申请人出具立案通知或不予立案通知书,不然,申请人将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

                                   申请人:金维建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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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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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0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和调查取证,就是将各种涉案信息,也包括报案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甄别,公安提交给检察院的就是形成证据地位的材料和信息

发表于 2015-10-20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和调查取证,就是将各种涉案信息,也包括报案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甄别,公安提交给检察院的就是形成证据地位的材料和信息

发表于 2015-10-20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和调查取证,就是将各种涉案信息,也包括报案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甄别,公安提交给检察院的就是形成证据地位的材料和信息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1 20: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1 20: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七里派出所王所长:9月8日晚我的房屋被不明坏份子毁灭。我三次报110,亲自到派出所报案,还给你电话联系过,有通话记录为证,公安未出警仍不立案,我不服,会向上级公安申诉并向媒体反映。阆中公安局给百姓救济渠道都不给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6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为和谐阆中保驾护航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22: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11-3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过,不就是钉子户想过分要求,天天乱发有意思吗???
现在是法治社会,走司法程序吧,都讲道理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0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报警之后的事项。我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此条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警后积极履行法律职责,保护报警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实践中实施强拆主体的都是地方行政机关,所以公安机关经常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迟迟得不到保护。这时候公安机关的作用越关键,原因就是要通过公安机关来确定实施强拆的主体。既然公安机关不履行《警察法》规定的职责,那您就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时候不管启动程序的结果怎样,对于确认强拆的主体都会起到积极作用。因为被拆迁人赢了官司公安机关要去调查;公安机关赢了官司会在自己的答辩书等文书中提到“强拆是政府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之类的内容,最后这样的内容还会被法院写进判决,从而形成了证据。这样看来利用公安机关来确认强拆的主体的可操作性就变的很强,精通行政法知识的被拆迁人自己操作都没有问题。通过上面的操作是不是比较容易的确定了强拆的责任主体?
  确认强拆主体后依法追究强拆主体的法律责任就是强拆维权的核心步骤了,这里就不再展开。但是它关系到维权的结果,建议被强拆的拆迁户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来为强拆维权保驾护航,充分利用好启动法律程序的机会。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拆迁维权团队,已经成功代理过众多拆迁维权案件,遭到了强拆想要启动法律维权的被拆人请尽快与我们联系。

 楼主| 发表于 2016-1-1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改革完善行政受案审查期限作出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6-1-4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再次申请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22: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 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申请,再申情

 楼主| 发表于 2016-2-3 23: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维建,住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302号。
  2015年1月20日,原告金维建诉被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敏一案,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在9月8日晚拆毁原告房屋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原地修建。阆中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川1381行初字第9号,申请人对2015年9月8日深夜房屋被毁,2016年1月5日已向阆中市公安局报案,请求立案侦查,由于申请人向阆中市公安局提取侦查后的材料依据受条件限制不适格调取,为了依事实公平审判,特申请阆中市人民法院调取。


金维建
2016年2 月 2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2-14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书面申请立案,必须作书面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冠免堂皇的违法,冠免堂皇地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16-8-2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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