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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3953|评论: 15

[民生杂谈] 了解工商政策(平昌县工商质监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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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0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商检查时发现过期条码的商品。该怎样处理。假如罚款,该罚谁的?由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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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0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很多商品。条码过期没有,下面无法识别,比如,衣服,食品,弄不清厂家的条码是否过期,该怎么办?请工商局的同志为我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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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0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打工商局办公室电话咨询

发表于 2015-10-20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工商部门咨询,电话6222158
发表于 2015-10-20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商品条码相关事宜咨询的回复

    首先感谢你对工商质监工作的关心!
    商品条码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条码的条码符号,其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中起到了非常重要作用,就如人的身份证号。你所反映的如何查询商品条码是否过期(注销)、伪造,如何处罚,谁处罚,处罚谁、谁执行等问题现回复如下:
目前配套的法律依据是《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商品条码信息查询网站:http://www.ancc.org.cn/(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输入即可查询商品条码现状。

    2.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按照法律释义就是销售者不能销售过期(注销)、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处罚按照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具体处罚标准按照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
    注:上述为对经销者的处罚,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五条为对生产者的处罚。
    3.谁处罚问题。按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按照机构改革要求,目前我县工商质监已完成整合,该项工作由县工商质监局负责监督管理。
    4.如需详细咨询商品条码的办理及相关工作请致电平昌县工商质监局。
    联系电话:622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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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0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局回复及时,但有一事不明白,个体户在进货时,根本不了解那家的条码过期,如提前告知了销售商,而销售商明知故犯再走这些渠道进货,那罚款理所当然,但在诸多品种的商品中,作为工商质监部门应该在网上予以公布,告知经销商,或者给经销商配一台检测条码的仪器,否则罚经销商是不合理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20 20:56
可以在手机上下载一个"条码追溯"软件即轻松查询,不过更新存在不及时问题,但可参考;执法定性,一切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回复为准。

发表于 2015-10-22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发表于 2015-10-24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白了就是不要买假货就没事

发表于 2015-10-24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个体户说工商所检查商品发现都有条码过期的现象,要罚款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据说检查条码只有工商所才有仪器能查出哪家商品条码过期,那么就要问一问工商所这些厂家条码过期,你们作为工商部门什么时候告知过这些经销商?什么时候在网上公布过这些厂家的条码过期?如你告知了经销商,这些经销商继续进这些产品,罚款是合理的,哪家产品的条码过期,工商质检应该在网上予以公告,工商所应该告知经销商,这些工商质检的职责所在,但提前没告诉这些过期条码的厂家还在生产,并且产品流向市场。说明工商质检不作为,工商质检部门应该深刻反省自己是怎样在尽责?应罚款的是由工商质检直接追究厂家责任,再由工商质检罚厂家的款,而不应该罚经销商。

发表于 2015-10-24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按照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这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别人是条码过期,在这之前是注了册的,那么该罚款的是厂家。

发表于 2015-10-24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质检有责任在网上公布经销商,并责成厂家回复条码。

发表于 2015-10-24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质检有责任在网上公布经销商,并责成厂家恢复条码。

发表于 2015-10-24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过去经销的已经注册,谁知道他条码过期,在哪里公布的?究竟追责该追到厂家还是经销商?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4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终于明白了,条码过期没有那是工商质检部门的事情,既然条码过期,工商质检部门应该追究厂家责任,并且责令关门,只要以前我进货别人有条码,说明我们的进货渠道是合法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4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工商质检部门以后对个体商多给与政策指导,不要以罚款创收完成任务为目的。我坚决支持杜绝三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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