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13981188111 控 告 人: 江油市成功兔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控告人: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违规违法办案。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受理一起民事侵权申诉案时,委托不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采信了鉴定机构认为无法鉴定的理由,于2011年8月28日作出的(2011)绵民终字第414号维持原判判决书。控告人不服,2013年7月22日向绵阳市检察院申请抗诉: 事 实: 1、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受理一起民事侵权申诉案时,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亚林指使民一庭长罗媛媛、法官张宗文故意委托不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见鉴定机构证据)。 2、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既然已认定了被告侵权行为成立,但又在判决结论中认为是“情势变更”所致,判决自相矛盾,滥用“情势变更”原则,强行将中级人民法院自己已经判定认为失效的协议72.0万元作为判决依据,而未采信2009年9月15日,在游仙区法院的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选定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112.37万元,判决书自相矛盾(见判决书),的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 3、2012年6月6日举报人依据《民诉法》第200条第(一)、第(二)、第(五)、第(六)项要求,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但四川省高院法官唐明不顾事实、不顾证据,串改了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在2013年4月8日下达了(2012)川民申字第899号裁定书。裁定书中称:“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200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驳回了成功兔业的再审申请。裁定书遗漏或者超出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2013年8月27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未听取控告人的抗诉主张、不顾事实、不说明理由,强行向申请人下达了绵检民(2013)20号不支持监督审查决定书,原因很明白,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亚林在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就在绵阳市检察院担任监察长8年。绵阳市检察院民信处长顾万彬在口头上对申请人做出了不支持的口头理由答复,顾万彬讲:“我们不懂评估资格这方面的东西,我们检查机关也没得这个职权请专家来认定是否有鉴定资格,只要它在省高院的资质鉴定目录里有它的名字它就有资格”(见录音证据)。 因此控告人认为: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违反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七)项:违反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控告人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查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10条、第11条、第 14 条 、第25条等。 请求! 1、强烈要求绵阳市检察院对控告人提出的抗诉事实、证据、依据,采用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进行书面答复。 2、强烈请求上级检查机关对绵阳市检察院的不作为进行 复查 、复议、纠正错误。 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江油市成功兔业有限责任公司 13981188111 201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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