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兆祥,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台山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台山市汶村菱一西八村。1987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原台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03年2月18日被拘押,2003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拘捕。现拘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兆祥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03年10月29日作出(2003)顺刑初字第1250号刑事判定。原审被告人伍兆祥不服,报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以为本案现实清楚,决议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定确定,2001年11月份开端,被告人伍兆祥以“广东省公安厅情报处副处长”或“广东省公安厅政治部副主任”的虚伪身份,假造制作了“世界刑事警察安排我国国家基地局、驻广东联络站高档联络官”的手刺,结识了有些顺德公安机关的民警和社会人士,假意许诺可泄漏省公安厅对于当地民警转为公务员考试的试题材料等诈骗手法,博得了以上人员的信赖,继而屡次接受以上人员的请客和娱乐消费,其间骗取了黎某朋的6次请客(花费约3000元人民币)、康佳牌彩电 1台和折叠自行车1辆(赃物价值人民币1890元);骗取了陈某峰的2次请客及卡拉OK(花费约2600元人民币);骗取了苏某强的屡次请客(花费约 3500元人民币);和博士伦热水器1台(赃物价值人民币270元);骗取了冼某全的索奇消毒柜1台和煤气炉、抽油烟机(赃物价值人民币540元);骗取了杨某成组合音响1套(赃物价值人民币900元);骗取了黄某志NP惠普手提电脑和佳能照相机各1台(赃物价值人民币18000元)。破案后,缴回有些赃物,已偿还各被害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伍兆祥招摇撞骗的数额共价值人民币30700元。
原审判定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有:捕获通过,受害人苏某强、黎某朋、冼某全、黄某志的报案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峰、杨某城、苏某证、郭某花、李某兵、龙某江、黄某华、吴某华、黄某坚、黄某祥、苏某明、游某慧、伍某任、梁某坚、杨某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对作案工具的辨认,顺德报价认证基地对赃物评价鉴定结论,被告人的户籍证实,被告人的前科证实,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
根据以上现实和依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伍兆祥无视国家法律,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危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打乱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假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则,作出如下判定:被告人伍兆祥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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