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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经开区书记(毛一兵)不懂如何依法行政(已转交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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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20日我给市委书记(彭宇行)写了一封网络问政信:信件编号20151020040及密码204698
要求经开区做《征地公告》,彭书记将信转给了经开区的“毛一兵”书记给予解决,而今天,政府人员只给了我四份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规划区2003年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2006年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2007年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2008年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难道经开区是把建设用地批复当《征地公告》吗?这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请大家看一看,经开区这是在依法行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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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敦促相关职能部门关注,并及时回复网民关切。
                                                            绵阳经开区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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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田凤山(章)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
、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
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
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
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
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
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
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
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
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
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
、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1日

发表于 2015-10-26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征地方案的编制

征地方案是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或同时必须上报的材料,征地方案的申请受理、审查过程与农用地转用方案基本相同。

折叠(一)征用土地方案的编制主体与内容

1.征用土地方案编制的主体

征用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2.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

征用土地方案要说明被征土地的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以下材料:

(1)《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2)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

(3)用地单位对本方案的意见。

(4)1:500至1:1000征地红线图,能反映征地范围、面积、利用现状及权属关系。

折叠(二)征地方案的编制程序

1.确定征地范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年度建设占地指标,城市或村镇规模确定的各地块的用途,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即为征地范围。对经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征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按具体项目用地要求并经论证批准确定建设项目的准确位置,即为征地范围。

2.现场调查

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被征地村的基本情况。

3.确定征地补偿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和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费的确定、需要安置的人数和安置途径见前述。

4.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5.征求意见

将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征求被征地村的意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使方案满足农民的要求。

6.签字上报审批

拟定的征地方案经修改和具体经办人员及分管领导签字上报

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发表于 2015-10-26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序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 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发表于 2015-10-26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
第108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建议实名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8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位的不谋其政,坐视不管 下面的有恃无恐,肆意妄为

发表于 2015-10-29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先生-”您好!
       针对您10月20日给书记市长信箱写信反映的问题,我办已于10月26日与您当面进行了沟通,并就相关政策予以了解答,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您反映问题所涉及的地块位于群文社区10组,属城南新区范围。该组集体土地经川府土〔2003〕124号、川府土〔2006〕491号、川府土〔2007〕269号、川府土〔2008〕285号批准,已全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市国土局根据群文社区10组土地批文情况,亦相继印发了相关地块征地公告,具体为绵国土资公告〔2005〕28号、绵国土资公告〔2007〕142号、绵国土资公告〔2008〕90号、绵国土资公告〔2015〕50号。上述征地公告涵盖群文社区10组全部土地,且均对征地总费用、征地费支付方式及对象、人员安置方式等事项予以了明确。
       近期,根据市政府国有土地供地计划,受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我办已全面启动群文社区10组拆迁工作,目前正在进行青苗及附着物清点、丈量、登记及补偿。再次感谢您对城南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城南街道办事处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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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1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本身就是一个不学无术的人,还能坐上经开区书记的位子上,前人栽树,关系乘凉啊!
正事不懂,五毒俱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1 00:30
法无禁止皆可行,李总管说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3 09:18
以前占地都没听说过什么征地公告,法律这样规定是有道理的,维护了我们老百姓的权益。

发表于 2015-11-4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5 20:24
:handshake

发表于 2015-11-7 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o:o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7 13:47
征地补偿公告呢?

发表于 2015-11-9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5-11-11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4_114:}

发表于 2015-11-15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
第108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建议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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