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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逐条通俗解读(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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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别注意:本文章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王峰律师(电话:13881822728,微信号:terry123534295,电子邮件:terrywangf@163.com,QQ:123534295)个人书就,欢迎大家相互交流学习,转载请注明出处。


非法律人士对于法律法规的第一感觉就是枯燥难懂,不知所云。在与很多客户沟通过程中,发现客户对于法言法语都无法完全理解,需要通俗易懂的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实施以来,有很多人对相关规定仍存在疑惑。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基于对若干借贷纠纷案件处理之经验,结合本人所知所学所感,现以较为通俗的语言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各位进行逐条讲解,期望共同交流学习。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律师解读:本条的规定了民间借贷的概念及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意义有两点:第一,承认了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这点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具有突破性的意义;第二,明确了金融相关机构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不适用该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解读:本条对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作出了规定。积极方面:明确了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案标准;消极方面:原告应具备债权人资格,否则被告以此提出抗辩,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提示: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发现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出具的借条、收据、欠条很不规范,例如:

1、当事人姓名存在错误,或甚至出借人的姓名没写;

2、当事人身份证号没写或写错;

3、当事人地址错误;

4、其他遗漏或错误。

中国人口众多,同名同姓的成千上万,以上列举的不规范情况都可能因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而导致法院驳回起诉。当事人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有疑问应及时向相关法律人士咨询。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律师解读:本条对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作出了最终规定,在合同履行地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将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关键是如何理解“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律师认为分以下两种情况:情况一,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未按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此时接受货币一方应为借款人,因此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情况二,借款人到期未还款,此时接受货币一方应为出借人,因此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律师提示:确定合同履行地主要的目的是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在有利于或便利于自身的情况下,可考虑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管辖法院。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情况。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无论是仅起诉借款人还是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可选择追加也可选择不追加。对于一般保证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必须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可以选择追加也可选择不追加。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解读:本条对民间借贷中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情况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先刑后民,即先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如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再起诉,法院应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律师解读:本条与第五条相关联,也是为避免法院或相关当事人利用“先刑后民”而侵犯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而规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法院不应驳回起诉而应继续审理,法院将涉嫌犯罪的资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即可。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律师解读:本条是具有原则性的“先刑后民”情形,即民事案件的结果需要刑事案件的结果才能确定,同时也是为查清刑事案件事实以确定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因此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结果出来后再进行民事案件审理。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在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情况下,出借人是可以以诉讼方式向担保人主张责任且法院应受理。这里是法院应予受理而非认可,担保人是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还应根据法庭调查审理后方能确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律师解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以贷款人提供借款为生效要件,简单而言就是借款人收到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了,双方借款合同才生效。本条列举了多项借款合同生效的具体情况,有利于对借款合同是否生效进行判断和理解。律师提示:在实务中,很多出借人以现金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一定要借款人出具收条以确定借款人收到了借款,以防止将来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大额借款务必请专业的法律人士拟定相关借贷材料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本条确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以外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约定。


未完待续......


特别注意:本文章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王峰律师(电话:13881822728,微信号:terry123534295,电子邮件:terrywangf@163.com,QQ:123534295)个人书就,欢迎大家相互交流学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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