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今(27日)新闻: 强拆李知兰猪圈,李家双石村委被告上二审法庭 胡代国作案外代理人及证人 出庭
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书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李家镇双石村村民委员会与我们物权保护纠纷上诉一案,为了查清案情,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申请胡代国出庭作证。
证明内容一,四川省长信箱给胡代国的答复:证明李知兰委托胡代国2014年9月17日将双石村村委会擅自强行拆除其猪圈等行为投诉到省长信箱;2014年11月4日李家镇人民政府给省长信箱及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答复。该答复的证明目的:是村委会擅自违法强行拆除了李知兰家的猪圈,损毁了李知兰的一些财物,是一种侵权行为。
证明内容二:委托胡代国制作录音光盘一个(文字说明一段)。光盘上的主要内容是2015年6月11日13点--14点,村委干部召集村民与李知兰等多人在李家镇胡都宾馆2003号房间喝茶开会。证明目的:支部书记李知敏、村长李知平主动提出赔偿拆除李知兰猪圈等损失费5000元;同意为李知兰申报新建住房的房屋两证。但会后没有落实。
此致
申请人:李知兰
2015年10月27日
李知兰与双石村村委会拆除猪圈纠纷上诉一案的
陈述意见
尊敬的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上诉人李知兰、游荣余请求贵院撤销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人民币9000元有下列证据:
新证据一:光盘录音三则
(一)、双石村村委与李知兰协商解决被拆猪圈损失赔偿问题
时间:2015年6月11日13点至14点
地点:安岳县李家镇胡都宾馆二楼2003号房间
主持会议人:支部书记李知敏
参加会议人员:村长李知平、村文书李知东、成员李再省、陶继佰、黄显兵、陶XX、 李知兰、游荣余
协商问题事项
1、由村委赔偿拆除李知兰猪圈赔偿损失费5000元;
2、同意为李知兰申报办理新建住房产权证、土地证;
3、李知兰去法院撤诉。
会议内容摘要
服务员:泡啥子茶?
李知敏:一二三四五六七个,差两根板凳,给我泡杯菊花(茶),加不加糖?......
李知敏:......今天,我代表家族,不管你李知兰有多大的委屈,为了协商解决我们姊妹之间的问题,我建议:第一,我们都是姊姊妹妹,前因后果一律不讲。,自家屋里的事情,我希望过去的一切问题都不讲了;第二,为了大家的面子,关起门是一家人,不关门也是一家人;第三谈好后,能够支付就支付给你,不能支付就打条子给你......第四,妹儿,不能上法庭,不能打官司,为了我们下一代。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上了法庭,双方就是敌人,万一哥老官没有作对,你有什么要求......
李知兰:我们都是姊姊妹妹,我也不愿意打官司,只要你们拆了我的猪圈遭受的损失得到适当的解决就行了......
李再省:(略)
李知敏:我要承认我们有错误
会议进行到半小时左右,李知敏打电话,通知村长李知平到胡都宾馆2003号房间参加会议。
会议进行到最后几分钟即录音的第53分40秒至55分钟
李知敏对在场人承诺说:你该维修的修,该喂猪的你喂,开头,他们两个有事没来,我们几个商量,我就这么说。我们姊妹间,给(李知兰)5000元。还是这么讲,李妹儿,就是5000元钱啊,如果私人出,我马上就摸给她。这是集体给,我不可能私人出。
以上证据证明目的:1、李知兰的猪圈是村上拆除;2、会议决定由村上赔偿人民币5000元,由李知兰维修好猪圈继续喂猪;3、在落实赔偿款5000元后,李知兰同意撤诉。
(二)李知兰与挖机老板周斌的通话录音
时间;2015年8月 日,李知兰电话询问挖机老板:是谁喊他挖掉李知兰的猪圈,是谁给的钱,给了多少钱?周吞吞吐吐回答:自己接到村上李支书的电话喊挖的,给了几百元钱。
本录音证据证明目的:诉争猪圈是村委领导喊挖的,村上应当赔偿相关损失。
(三)、李知兰给驻村干部胡主任的电话录音
录音主要内容:2015年8月 日李知兰就自己的猪圈被村上强行拆除的事实对胡主任进行了陈述,胡主任也劝告李知兰要冷静处理。
证明目的:证明诉争猪圈被村上拆除未协商赔偿。
二、新证据2014年11月4日李家镇人民政府给省长信箱及市、县人民政府的答复
答复称:胡代国:......二、关于拆除猪场的问题该社计划修建社级道路,李知兰的猪圈阻碍社级公路建设,李知兰一家在建新房前曾对本社村民口头承诺,新房修建后,自愿拆除阻碍本社社级公路建设的一间猪圈。李知兰新房修建好后却不履行承诺,群众反映强烈。为使道路尽快畅通,方便群众出行。经该社三分二以上社员讨论同意,按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的办法,对挡住公路部分的一间猪圈进行拆除。感谢你的留言。(见附件)
证明目的:.李家镇人民政府答复证明,上诉人的猪圈是被上诉人拆除。但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110笔录
2014年3月11日,原告的临公路猪圈一间被人推到,当天,李知兰向110报了案的。110也是作了笔录的,被上诉人在2015年6月11日在李家胡都宾馆2003室会议上也是承认了的。因李知兰无法取得报案资料,如果被上诉人不承认拆除了李知兰的猪圈。可书面申请中级人民法院调取110当天的笔录。证明诉争猪圈是否是村委会撤除。
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拆除本案诉争猪圈是被上诉人双石村村委会擅自拆除未给补偿。一审法院第1483号判决书第3页有关:“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原告的临公路猪圈一间被不明身份人推到,引发该案纠纷。原告提出其猪圈被该村村民委员会强行拆除,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认定是认定事实不清,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故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调解或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
上诉人李知兰、游荣余 2015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知兰,女,生于1970年9月21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李家镇双石村8组,身份证号码511023197009215524。联系电话:15983239047
上诉人(一审原告)游荣余,男,生于1968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李家镇双石村8组,联系电话:13118056569,身份证号码511023196810186015.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岳县李家镇双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岳县李家镇双石村,负责人李知平,该村委员会主任。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900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理由:第1483号判决书第3页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原告的临公路猪圈一间被不明身份人推到,引发该案纠纷。原告提出其猪圈被该村村民委员会强行拆除,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大白天被上诉人李国付雇佣挖掘机周斌拆除上诉人的猪圈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当天,上诉人是报了110的,110也是作了笔录的,被上诉人私下承认,在法庭上也是承认了的;
二是,新证据2014年11月4日李家镇人民政府给省长信箱的答复称:胡代国:......二、关于拆除猪场的问题该社计划修建社级道路,李知兰的猪圈阻碍社级公路建设,李知兰一家在建新房前曾对本社村民口头承诺,新房修建后,自愿拆除阻碍本社社级公路建设的一间猪圈。李知兰新房修建好后却不履行承诺,群众反映强烈。为使道路尽快畅通,方便群众出行。经该社三分二以上社员讨论同意,按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的办法,对挡住公路部分的一间猪圈进行拆除。。感谢你的留言。(见附件) .李家镇人民政府答复证明,上诉人的猪圈是被上诉人拆除。但是,在立案时,法官却退回了上诉人的这一重要证据(见附件)。
根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有关2014年3月11日,原告的临公路猪圈一间被不明身份人推到是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以上请求事项。
此致
上诉人:
2015年7月30日
附:上诉状副本一份、身份证二份、第1483号判决书原件一本、
李家镇人民政府给省长信箱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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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允许危房改建, 一年拒颁证件, 官员不作为,村民跑坏腿 | 编 号:201400020651 提交时间:2014-9-17 17:32:34 允许公开 | 事 发 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安岳 | 内 容:
允许危房改建 一年拒颁证件 官员不作为,村民跑坏腿 申请人;游荣余、李知兰,住安岳县李家镇双石村八组村。联系电话13118056569.15983239047 2006年,经过村委会、镇政府及畜牧站领导多次动员,申请人在自己购买学校的操场坝修建了猪圈三间,占地面积60多平方米。养母猪数头、青猪若干只。国家每年补助每头母猪100元。申请人的猪场及养殖,不但是村镇的政绩,而且是为家庭致富,为社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2014年3月11日约9点左右,申请人夫妻全家人都不在家,支部书记李知敏带领队长李国富等人叫来挖掘机司机周祖强 ,将申请人的猪圈一间强拆推倒,猪圈内有三只6斤左右的鸡丢失,打米机及磨面机损害,导致另两间成为危房,随时有垮塌的危险。在危险的猪圈中尚有六只青猪。猪圈被强拆后,原告立即报了110。被告擅自强行偷偷摸摸拆除原告的猪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约四万元左右,并危及另外两间猪圈及人、畜的安全,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但是,事情发生后数月,申请人多次要求村上依法赔偿不予理睬,反而威胁。申请人被迫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县人民政府解决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 申请人: 游荣余 2014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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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14年9月19日转送至资阳市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14年9月22日转送至安岳县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 胡代国:你好,你在省长信箱反映"危房改建后拒颁证件等问题"的信件转交我县后,我县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李家镇政府调查处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一、关于李知兰办理房屋权证的问题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址"的原则,李知兰新修建房屋后,未按规定拆除旧房,故暂缓办理相关手续。二、关于拆除猪场的问题该社计划修建社级道路,李知兰的猪圈阻碍社级公路建设,李知兰一家在建新房前曾对本社村民口头承诺,新房修建后,自愿拆除阻碍本社社级公路建设的一间猪圈。李知兰新房修建好后却不履行承诺,群众反映强烈。为使道路尽快畅通,方便群众出行。经该社三分二以上社员讨论同意,按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的办法,对挡住公路部分的一间猪圈进行拆除。道路刚修建完成,李知兰夫妇私自将社级路上铺好的片石挖出,倒入水田,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和出行,至今仍未畅通。感谢你的留言。 李家镇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4日 2014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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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法院的下列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以没有证据驳回李知兰的诉求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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