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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的医生 扯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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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10-29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美的医生   扯蛋的法律
                                       作者 无名氏
      比起那些没钱就给停药的“救死扶伤”医院,比起那些不给红包就刁难患者的“天使”,她就真正“救死扶伤”的是最美医生!然而,最美医生确在经受着法律带来的巨大委屈,时下常说“人倒了,到底扶不扶?”,如果以此风日胜,早晚有一天会说“路遇危病患者,到底救不救!!!”,以下是真实故事原引:

       又是南京!!! 李芊,女,河北保定人,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妇产科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2014年1月21日,李芊从上海乘坐火车到北京,刚上车,列车广播有一孕妇急产,需要妇产科医生帮助。李芊医生毫不犹豫地跑到孕妇身边,帮助孕妇生产,胎儿产下后,李芊还陪同孕妇和胎儿到了南京市某区级医院。

      胎儿被送到监护室后,被诊断为羊水吸入性肺炎,前后住院治疗了40多天。孕妇家属不仅没有感谢李芊,还将李芊扣下,并且把李芊告到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认定李芊非法行医,导致胎儿吸入性肺炎,赔偿新生儿住院费用和家属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361.59元。李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芊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质问法官:“是不是医生离开医院就不可以救人了?”法官的回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律师再次质问:“在紧急的特殊情况下,医生在大街上遇见急救病人,是否应当放弃良心,不予施救?”法官回答:“法律面前没有特殊。”

     我们不能责怪法官,法官的回答没有错。我们也无法责怪孕妇和家属,人家也是在利用法律。错的是这个扯淡的法律。我的心哇凉哇凉,作为一名医生,我们改变不了这个扯淡的法律,我们就必须改变自己。以后出了医院的大门口,我们就不再是医生了。
     大街上血流成河,也与我们无关了,因为法官都说,在执业地点之外行医就是非法行医,需要承担责任。这个责任我们承担不了。 6月23日二审公告后,李芊不服,重新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南京市卫生局、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都无人应答。

      如果我们有良心,就为李芊医生叫好,认为李芊是真正医生的转起来,认为李芊是中国最美医生的转起来,你的每一次关注,都在唤醒一颗良心的觉醒!咱中国需要这样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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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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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9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在法庭上质问法官:“是不是医生离开医院就不可以救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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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9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在法庭上质问法官:“是不是医生离开医院就不可以救人了?”

发表于 2015-10-29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一次当,终生难忘。中国不缺好人,也不缺坏人。就是人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29 09:48
楼主发这个已证实属谣言,楼主小心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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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9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2.131.82.x 发表于 2015-10-29 09:48
楼主发这个已证实属谣言,楼主小心被刑拘!

哦,哦,是吗,属谣言?就看看这个网页吧:寒山一仙的博客: [转载]咱中国需要这样的医生!转出去!让大家都知道她的冤!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48ecb90102w06v.html

发表于 2015-10-29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QAZ987654321 发表于 2015-10-29 10:09
哦,哦,是吗,属谣言?就看看这个网页吧:寒山一仙的博客: [转载]咱中国需要这样的医生!转出去!让大 ...


你莫怕嘛,离2015年11月1日好有几天。:lol到时看你这些唯恐天下不乱的人咋个习惯。

发表于 2015-10-29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C ,又是南京!!,真的假的??
发表于 2015-10-29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
也就是说消防队员不能借口避免自己烧伤而拒不参加救火;医生不能因怕传染,而把拒绝给传染病人治疗说成是紧急避险;负有职责追捕持枪罪犯的公安人员,不能为了自己免受枪击而逃离现场等等。由于他们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有同特种危险作斗争的法律义务,牺牲个人的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职责的要求,不容推卸,在危险出现时,他们不能实行紧急避险行为。如果负有这种特定责任的人,遇到危险时,不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避免个人遭受危险,见死不救,临阵脱逃,不履行职业义务,从而牺牲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是一种放弃职守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5-10-29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女医生李芊救人被判赔?谣言!(组图)
2014-06-29 06:35:44 来源: 扬子晚报(南京) 有28人参与分享到
女医生李芊救人被判赔?谣言!
女医生李芊救人被判赔?谣言!
女医生李芊救人被判赔?谣言!
女医生李芊救人被判赔?谣言!

  前天晚上,一条“女医生李芊异地救人被诉”的帖子在微信朋友圈里风传,帖子讲述了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女医生李芊在火车上好心为孕妇助产,不料胎儿患病李芊被“反咬”索赔的故事。帖子称,“李芊案”经南京两级法院审理后,被认定构成非法行医,并需赔偿1万多元。
网帖一出,虽有冷静者指出其中漏洞,可更多舆论都站到了法院判决的对立面,对“李芊”进行声援。昨天,位于舆论漩涡中心的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和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相继通过微博发声:医院没有李芊此人,南京法院也没有审理过“李芊案”,此事纯属谣言。 扬子晚报记者 邢媛媛

谣言风传

列车上好心助产, 女医生惹官司被判赔

帖子内容以第三人称口吻讲述,自称与李芊同行,也是一名医生,帖子中还直接引述了李芊辩护律师和法庭的对话,对李芊在非医院场所施救病人正当性进行探讨,让人有亲临庭审现场的即视感。帖子“披露”了李芊的学历、工作单位、主审法院等具体信息,连索赔金额都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让不少网友都信以为真。

李芊,女,河北保定人,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妇产科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2014年1月21日,李芊从上海乘坐火车到北京,刚上车,列车广播有一孕妇急产,需要妇产科医生帮助。李芊医生毫不犹豫地跑到孕妇身边,帮助孕妇生产,胎儿产下后,李芊还陪同孕妇和胎儿到了南京市某区级医院。胎儿被送到监护室后,被诊断为羊水吸入性肺炎,前后住院治疗了40多天。孕妇家属不仅没有感谢李芊,还将李芊扣下,并且把李芊告到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认定李芊非法行医,导致胎儿吸入性肺炎,赔偿新生儿住院费用和家属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361.59元。李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芊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质问法官:“是不是医生离开医院就不可以救人了?”法官的回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律师再次质问:“在紧急的特殊情况下,医生在大街上遇见急救病人,是否应当放弃良心,不予施救?”法官回答:“法律面前没有特殊。”

网络反响

网友几乎一边倒“挺李”,理智声音被淹没

因为内容涉及医患矛盾、社会道德等社会热点,从前天晚上开始,这则网帖就在微信朋友圈里迅速吸睛,并被大量转发,随着网站、论坛和微博的加推,帖子热度进一步升级。

读完网帖,不少网友表示和发帖者一样,“心哇凉哇凉”,纷纷站到“挺李阵营”,有的感慨李芊做好事得恶报,有的埋怨孕妇及家人忘恩负义,而更多的舆论则指责法院判决不公,有失公允,甚至有网友将此事与“彭宇案”对比,称之为“阻止医生挺身而出的道德恶例”。

帖中所提到的主审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和上诉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遭到网友围攻,有网友责骂法官“扼杀雷锋星火”、“颠覆国人价值观”。

除了网帖引发的对法律适用的探讨,随网帖一同传播的还有“人人自危”的消极情绪。“以后公交马路上别喊人帮忙了,喊了也不会有人帮你”;“以后在南京不是做好事了”。

网上也不乏一些冷静的网友发声质疑网帖真实性,但声音微弱,无法与如潮的挺李声势所抗衡。

反击谣传

连夜彻查,法院联合医院昨双双辟谣

前天晚上8点多,处在舆论中心的南京法院决定尽快查出真相,给公众一个交待。

晚上9点左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指令,要求一审法院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立即彻查此案,同时二审法院市中院也展开调查,调查的范围覆盖了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庭室,贯穿了立案、审判中和审结的全部案件。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查,两级法院发现,他们从未受理过帖文中所描述的案件,也从来没有名为“李芊”的当事人。

那会不会发帖人弄错了法院名字呢?晚上11点时,南京中级法院决定扩大调查范围,紧急通知其他10个基层法院也进行“地毯式”搜索,结果仍没找到此案和李芊此人。

没有这起案件,但李芊是否真实存在呢?南京法院联系帖中所称李芊所在执业单位“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经证实,该医院没有名叫李芊的执业医生。准确把握这些情况时,已是第二天凌晨三点了。第二天上午八点,南京中院通过微博辟谣:1、南京两级法院未受理过被告为李芊,或任何医生在列车上因救人而引发的诉讼;2、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网站核实,该院没有名为李芊的执业医师。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也通过微博证实了第二点内容,并将“查无此人”的搜索结果截图为证。

2014-06-28 08:04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网传医生列车救人被认定非法行医的声明

昨晚,微博和微信上出现大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李芊医生列车助产救人被认定非法行医而被判决赔偿”等内容的网帖,引发网民“围观”并提出质疑。经调查核实,特做出如下声明:

1、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受理过被告为李芊,或任何医生在列车上因救人而引发的诉讼。

2、经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官方网站核实,该院没有姓名为李芊的执业医师。

3、网络自由有边界。对恶意制造和散布网络谣言者将依法进行追究和制裁。

4、南京两级法院真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在北京执业医师查询系统,根本查不到“李芊”其人。

最新进展

法院报案 警方介入调查

昨天下午,扬子晚报记者从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处了解到,法院已经向辖区派出所报案,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第三方观察

网帖“实在荒谬”存在4大漏洞

“这则网帖漏洞百出,实在荒谬。”昨天,相关法律人士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称,短短几百字,已包含几大常识性法律错误,主要有:

1、民事赔偿案件不存在“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只存在刑事案件里,而孕妇索赔显然是一起侵权民事纠纷;

2、法律程序中没有律师质问法官的安排,在庭审中,法官是居中判决的,不可能在庭审中发表倾向性意见,更不可能被律师质问;

3、帖中最后称二审后,李芊不服,试图通过“行政复议”来翻案,这也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绝无可能审查司法行为;

4、帖中所称李芊行为根本与“非法行医”构成不符,民事主审法官也不会在庭上说出“构成刑事责任”这样的话。

当为医生救人点赞向造谣者追刑责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彧在分析此案时表示,即便故事为真,法院也不可能认定李芊构成“非法行医”,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而对医生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该法还规定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表彰;所以,李芊的行为完全于法有据,而且法律评价是肯定的;而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两者完全是两码事。

那发帖者行为法律会如何评价呢?曹律师表示,该案中,造谣者已对法院声誉造成影响,但由于法院并非自然人,故不构成诽谤,但如造成恶劣影响的,轻的造谣者可能会被行政处罚,重的可能还会触犯寻衅滋事罪。(相关评论见A2版“今日谈”)

作者:邢媛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29 12:42
谁该为我们的冷漠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29 12:44
谁该为我们的冷漠付费?谁该为我们的冷漠买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29 13:21
反正现在我是从不对陌生人施以援手了,尤其老人

发表于 2015-10-29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很多法律,很多条款,就是这么扯淡..连法都不合理,何谈依法治国.

发表于 2015-10-29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教育01 发表于 2015-10-29 12:28
女医生李芊救人被判赔?谣言!(组图)
2014-06-29 06:35:44 来源: 扬子晚报(南京) 有28人参与分享到
女 ...

楼主:看你一天批跨卵跨,对以上言论表个态撒,不然你光辉伟大的道德形象如何维持,不问三七二十一信谣传谣以后要是传到江湖上你有何面目对广大坛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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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9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凑热闹的小苍蝇 发表于 2015-10-29 12:02
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 ...

:handshake:victory: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10-29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社会完了,有倒了不敢扶,现在救了人还要赔偿,是什么世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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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9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智勇影视 发表于 2015-10-29 20:12
这个社会完了,有倒了不敢扶,现在救了人还要赔偿,是什么世道哦!!

:handshake:victory: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10-29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waqu.com/vshare/index ... en&from=360qing楼主造谣传谣!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10-29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楼主的意思,那些上级专家到广安来会诊做手术的也应该是异地行医 也是非法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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