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记者从长宁县获悉,该县纪委通报8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1、梅硐镇星光村党支部书记吴寿权2015年3月违规为儿子操办婚宴,摆酒席134桌,收受礼金91500元。梅硐镇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还管理服务对象礼金。 2、梅硐镇东河村党支部书记邓烽将应兑现给受灾群众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金9017元长期占有,侵害了群众利益,后经梅硐镇纪委介入,邓烽才将此款上交。梅硐镇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古河镇兴河社区支部副书记兼出纳廖华2015年4月收取企业街头宣传卫生管理费200元,未按规定出具收费发票,也未按规定入账。古河镇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原老翁镇柳村支部书记杨大江、村主任邓开容、村文书李平三人利用职务之便,于2011年虚报套取退耕还林国家专项补贴款44836元,并在实施D级危房改造过程中,帮助群众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000元,两项共计67836元被三人予以私分,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老翁镇党委给予杨大江、邓开容、李平开除党籍处分。长宁县人民法院以杨大江、邓开容、李平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杨大江有期徒刑2年、邓开容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李平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5、原老翁镇柳村村委会委员、十一组组长李联辉2011年虚报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13513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老翁镇党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长宁县人民法院以李联辉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6、富兴乡党政办副主任、劳动保障所所长、桂兰村党支部书记丁奎2015年8月违规操办搬家宴,摆酒席40桌,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2000元,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富兴乡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还管理服务对象礼金。 7、富兴乡石林村村委会主任王兴全2015年8月违规为其子操办升学宴,摆酒席38桌,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1300元,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富兴乡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还管理服务对象礼金。 8、铜鼓乡民星村支部书记张大明2015年8月违规为其子操办升学宴,摆酒席37桌,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13300元,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铜鼓乡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还管理服务对象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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