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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帮小偷兑现欠条也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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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9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年1月5日,个体户李某从别人手中采购一批货品,欠下15万元货款,其时就出具了欠条,写明两个月内付清。2月28日,李某俄然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说想和他做一笔一举两得的“生意”。本来,对方是个小偷,刚偷盗得手,所盗之物并不值钱(达不到应受刑罚处罚的数额),仅仅其中有张大额的欠条。小偷抱着打听的心态,按欠条上李某留下的电话打了过来,称只需李某愿意按欠条中的欠款数额给付20%即3万元,他就能够将欠条交给李某。李某想到,假如拿到欠条,债务人便没有依据向其索债,天然就可赖掉债款,这笔“生意”可就赚大了。所以,他欣然同意了小偷提出的条件,当日下午与小偷“成交”。不料几天后便东窗事发了。
  对李某的行动如何定性,有不一样定见。有定见以为,李某的行动不构成违法。由于小偷****欠条的行动,李某事前并不知晓,更没有参加。他出钱从小偷那里取回欠条,意图仅仅是为了毁掉债款。但该债款能否毁掉还未成现实,或许债务人还有其他依据,或许以后李某良心发现继续还账,为此,李某与别人的债务债款仍能够经过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
  笔者则以为李某的行动已构成偷盗罪。理由是:
  1.小偷盗得欠条,并不等于偷盗既遂,只要李某的兑换,才使偷盗欠条后的意图得以完结。确定违法是不是既遂,应以是不是具有刑法规则的某一违法构成的全部要件为规范。对偷盗罪而言,应以偷盗行动人使资产脱离失主的操控,并实践置于偷盗行动人的操控之下为既遂。本案中,欠条究竟仅仅是一种债务凭证,起的是一种证明效果,自身不是资产,小偷盗得欠条,仅仅使欠条脱离了失主操控,并没有使欠条所反映的债务彻底脱离失主的操控,也没有使该欠款实践置于小偷自己的操控之下。只要得到了李某的兑换,才可使小偷、李某别离操控了本应归于失主的资产,使偷盗变成既遂。
  2.李某的兑换,引发了偷盗行动的终究完结。小偷盗得欠条,并不是偷盗进程的完结,即小偷犯意所指向的违法目标不是欠条而是钱,获得欠条仅仅得到钱的一个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由于获得欠条并不等于也不意味着拥有了钱,假如李某不兑换,便成了一张废纸。只要经过李某的兑换,小偷才使欠条转换成钱,然后完结偷盗的进程,或许说只要在兑换以后才使全部偷盗进程完结、损害成果实践发作,并完结对资产的非法占有:一方面是小偷占有欠条中本应归于失主的3万元钱;另一方面李某持有、毁掉欠条,为赖债并消灭失主的债务供给了也许。小偷与李某的行动,变成违法行动的两个方面,且是不可分割的有机全体。
  3.李某的行动构成了偷盗罪,归于共同违法中的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违法人。从违法意图构成的时刻上看,能够将从犯划分为事前从犯和过后从犯。过后从犯是指明知主犯施行了违法,但为了让该主犯完结违法的终究意图,或使该主犯避免或许逃脱拘捕和判罪的赏罚,而在违法施行后躲藏、隐秘或帮助主犯的人,且具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案中,李某的行动归于过后从犯:一是正由于他事前“并不知晓,更没有参加****欠条的行动”,而是在过后经过“采购”欠条,帮助小偷完结违法的终究意图;二是其行动在全部违法中是一种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仅仅是在过后促成了全部偷盗终究完结、损害成果终究发作;三是李某具有片面上的故意,即明知小偷的行动归于违法,却为了一己之私而为之。假如他不知道欠条已丢失而赖债或许知道欠条丢失后赖债,当属民事纠纷。在他已参加违法的情况下,显然不应按民事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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