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维建,男,汉族,生于1954年3月25日,住阆中市七里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身份证号码:512930195403250015,联系电话,15309070510、13990724919。
被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阆中市爱武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杜敏,局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在9月8日晚拆毁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
事实和理由
原告之父母原在阆中市马哮溪212国道旁有房屋,1994年因212国道拓宽,房屋被征收。征收房屋采产权调换的形式。1995年2月21日,阆中市管委会委派治安科科长闵顺发、办公室秘书张上成、征地拆迁科李永年三同志会同本社社长马兴荣(已故)来原告家调查。对房屋调换问题,作出了建房须服从开发区统一规划。这载入了1995年2月13日阆中市七里坝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阆开管发(1995)2号文件。管委会又于1995年2月16日现场解决:李素芳房屋由队安排拆迁,给金启财住。李素芳即原告之母,金启财乃原告之幺爸。后生产队仍将此事转给管委会,管委会将建房工程发包给了蔡波(蔡波现为本村村长),蔡波负责施工建好后,在管委会领取了工程款,将房屋交给了李素芳。因此,本案房屋乃是阆中市管委会修建好后转交给原告母亲的。原告通过合法继承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该房屋严重受损。原告经过向七里街道办事处申请危房改建加固申请,并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批准。改建后于2008年11月21日获得阆中市规划建设局合法面积确认标准确认为合法建筑。但被告却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本案房屋未获规划局批准,是原告于2009年擅自修建。被告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且没有证据。在原告申请复议期间,被告于2015年9月8日深夜摧毁本案房屋,被告的行为实属违法,被告的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因此,物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金维建
2015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