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由:
响滩中学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支付工程欠款。
二、我方请求:
1、 支付拖欠的工程项目款1816759.23元;
2、 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3、 退还借款16万元产生的1.5%的日息20710.00元并终止日息。
三、事实和理由:
2012年8月1日,我方和响滩中学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响滩中学项目工程, 合同签订后,我方积极履约完成了约定的工程项目, 2013年8月19日经由各质量监督单位综合竣工验收后并交付业主单位;该工程造价由平昌县审计局审计认定金额为3036759.23元,资金来源为2012年校安工程专项资金;截止该催款函发日期起我方数年来共收到该项目工程款122万元,响滩中学还尚欠我方工程款1816759.23元,双方按合同内专用条款第26条明确约定的按三年分期付清,第一次付款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支付40%;第二次付款在第一次付款期满一年时支付30%;第三次付款在第一次付款期满二年时支付30%即2015年8月19日应当结清该工程的全部余款,我方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响滩中学却拒绝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扬言:“学校、教体局是不可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你的工程款,政府欠钱并不羞人,我校已经给你借的一部分钱那都是在帮你,虽说你在付利息那都是很低的利息了你应该有感激之心”等扯皮、耍赖、不利于解决问题的根本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话语!我方向响滩中学所借得的16万元由你校收取了1.5%的日息是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请求响滩中学退还胁迫我方支付的20710.00元的借款日息并终止借款的日息;该借款的目的响滩中学校长及教体局局长等各级领导均明确知道是我方无力支付该工程项目材料供应商的欠款而遭受多方胁迫并由响滩中学、教体局出面调停,我方如此困难的局面响滩中学仍然是毫无诚意履行合同约定,给我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负面的影响!
数年来我方多次催请响滩中学、教体局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付款,尊重合同、履行支付义务, 但每次都是学校推脱责任说该工程属教体局拨款,教体局又把我方推脱到县政府领导签字才能拨款要么就是推到县财政局,县政府领导又转身推脱给教体局安排,教体局又转身推脱由响滩中学想办法自行安排资金等等理由相互推诿责任至今无果,让我方求告无门要款没有,故特发此函请求各级政府领导予以关切查实促办为盼,以求公正及妥善处理该校合同违约欠款事宜,以维护社会基本诚信。
特此催款函告!
催款人:垫资建设方
2015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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