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3、37条别离就最高额确保和确保额和确保时期作了规则:最高额确保合同的不特定债务断定后,确保人应当在最高债务额极限内就必定时期接连发作的债务余额承当确保职责。最高额确保合同对确保时期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如最高额确保约好有确保人清偿债务期限的,确保时期为清偿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好债务清偿期限的,确保时期自最高额确保停止之日或自债务人收到确保人停止合同的书面告诉抵达之日起6个月。
最高额确保是确保人在其许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人必定时期内接连发作的债务承当确保职责。债务额的断定应当以决算期为准。决算期是确保人与债务人约好的被担保债务的决算日期,是断定最高额确保所担保的债务实际数额的时期。《担保法司法解说》第23条规则:“最高额确保合同的不特定债务断定后,确保人应当对在最高债务额极限内就必定时期接连发作的债务余额承当确保职责”。依据该条规则,最高额确保中确保职责的起算点是“不特定的债务断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债务断定之日作为最高额确保的债务额的决算期。
决算期的断定一般有以下几种状况:
①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清晰约好了最高额确保的存续时期,存续时期的结尾,即为债务额的决算期;
②在最高额确保的存续时期内,债务人与确保人协议停止确保合同,确保合同停止之日为债务额的决算期;
③确保人行使恣意解除权。在当事人对最高额确保存续时期没有约好的状况下,《担保法》第27条规则,“确保人能够随时书面告诉债务人停止确保合同,但确保人关于告诉抵达债务人前所发作的债务,承当确保职责。”确保人的书面告诉抵达债务人之日,即为债务额的决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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