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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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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11月1号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法律增加了代替考试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等20个新罪名,一些行为原来属于行政违法,现在上升为刑事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中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规定为犯罪。
  针对作弊、替考等行为,刑法修正案(九)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网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今后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网上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构成犯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且屡禁不止,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今后,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此外,嫖宿幼女罪被正式废除,今后相关行为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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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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