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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问巴中市政法委书记,这是唱的哪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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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5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你们整的这是人干的事情吗?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诉讼服务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服务中心是方便群众诉讼、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窗口。让法官多做事、信息多跑腿、群众少跑路,服务渠道更加多元、便捷。整合诉讼事项,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低成本的诉讼服务。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照检查一下,你们至今不受理熊仁荣不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致使熊仁荣反复跑省高院、最高法院,检察院,你们整的这是人干的事情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25 16:48
人民法院?真的是人民的法院?只是个名称而已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5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周强表示,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对错案的发生,我们深感自责,要求各级法院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照检查一下,你们至今不受理熊仁荣不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羞也不羞?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6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处理熊仁荣申诉案的法官、检察官们,你们到底是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护正确裁判的权威还是以维护既判效力和自由裁量权为由阻碍依法应当进行的再审和改判?


人民网北京9月25日电  东北三省刑事申诉工作座谈会今天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出席座谈会并做了讲话。沈德咏强调,要树立科学的刑事申诉工作理念,提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司法能力,依法保障群众的申诉权利,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刑事申诉工作。

   “依法纠错”并不否认纠正裁判错误的其他可替代性方式,如裁定更正、执行和解、另案解决、说服息诉等。要着力纠正冤假错案,围绕刑事申诉着力构建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公开、及时赔偿、及时追责的一系列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冤假错案发现一起、及时纠正一起。要敢于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效力,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面对当事人的闹访缠访,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护正确裁判的权威;另一种是明知裁判有问题,而以维护既判效力和自由裁量权为由阻碍依法应当进行的再审和改判。

   抑或熊仁荣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判确无错误,巴中市中级法院就该依法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让熊仁荣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就该依法作出复查通知、让熊仁荣可以依法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请问处理熊仁荣申诉案的法官、检察官们,你们到底是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护正确裁判的权威还是以维护既判效力和自由裁量权为由阻碍依法应当进行的再审和改判?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6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健康有序的最重要标准。当你看了这件奇怪案件的全过程后就知道今天的四川省巴中市是否健康有序了。本案当事人熊仁荣在网上疾呼:“但愿我的悲剧能唤醒巴中市有关领导人和办案人员人的良心,愿我的悲剧在四川省巴中市不继续重演。”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6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健康有序的最重要标准。当你看了这件奇怪案件的全过程后就知道今天的四川省巴中市是否健康有序了。本案当事人熊仁荣在网上疾呼:“但愿我的悲剧能唤醒巴中市有关领导人和办案人员人的良心,愿我的悲剧在四川省巴中市不继续重演。”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6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除了标榜的“法治社会”,还有法治吗?

请王强院长按到心口说,你自己敢相信巴中市中级法院有公平正义存在的可能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6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除了标榜的“法治社会”,还有法治吗?

请王强院长按到心口说,你自己敢相信巴中市中级法院有公平正义存在的可能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26 20:29
是这一出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7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2014年11月19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二刑事抗诉的情形

  3.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确有下列错误,导致定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刑事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的;

  (2)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矛盾的;

  (3)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采信证据方面确有下列错误,导致定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刑事判决、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的;

  (2)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或者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之间缺乏必然联系的;

  (3)据以定案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而未被排除的;

  (4)不应当排除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或者不予采信的;

  (5)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

  (6)因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言而不釆纳依法收集并经庭审质证为合法、有效的其他证据,判决无罪或者改变事实认定的;

  (7)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无罪或者改变事实认定的。

  5.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定罪错误,即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时发生错误。主要包括: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混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造成罪刑不相适应,或者在司法实践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2)量刑错误,即适用刑罚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主要包括:不具有法定量刑情节而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认定或者适用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或者量刑明显不当;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量刑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不相适应或者不均衡;适用主刑刑种错误;适用附加刑错误;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缓刑错误;适用刑事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

  6.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

  (2)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3)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证据材料未经庭审质证直接釆纳作为定案根据,或者人民法院依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和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没有经过庭审质证而直接釆纳作为定案根据的;

  (6)由合议庭进行审判的案件未经过合议庭评议直接宣判的;

  (7)其他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的。

  结合本案的实际,这巴中市中级法院无中生有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完全符合抗诉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但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为什么就不肯依法抗诉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28 11:21
??????????????????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8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要求与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的做法差别这么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对确有错误和瑕疵的案件,要敢于排除干扰,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补正;对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诉求,要依法给予司法救助;要正确认识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的审级定位;落实依法终结制度,坚决制止违法表达诉求,坚决维护司法权威;要把公开作为解决影响涉诉信访工作良性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全面推行“阳光信访”,保障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同时倒逼法官提升审判质效;

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却是:明知判决医疗事故犯罪于法无据,于事实无据,而且超过追诉期限,依法不能判有罪,但他就是整死人都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不要脸就不要脸,看你把我怎么办?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9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里的长官坏了,法院里的院长坏了,这世道还能不乱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9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环节中是否合法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文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执行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侦查、审判、执行机关回复。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并抄报上一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下级检察机关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督促下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纠正;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下级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检察机关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0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若无耻,天下无敌!

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5-11-30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有正义的律师去问清楚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0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案的检察官那根筋出了问题?

根据《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控告申诉案,应将不立案、不复查的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控告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予以复议。
对决定转出的应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
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然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由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

   巴中市检察院对熊仁荣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熊仁荣“医疗事故罪” 请求抗诉的申诉,转巴中市中级法院处理,真不知道办案的检察官那根筋出了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0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真是人才,非你们联手,其他人还整不出来这样的事情

依据最高检《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
(2)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3)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证据材料未经庭审质证直接釆纳作为定案根据,或者人民法院依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和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没有经过庭审质证而直接釆纳作为定案根据的;
(6)由合议庭进行审判的案件未经过合议庭评议直接宣判的;

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熊仁荣“医疗事故罪” 把这6项全占了,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真是人才,非你们联手,其他人还整不出来这样的事情。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0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班子被班长带坏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8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纠纷只要没有技术鉴定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非法行医是另一个法律问题)不管怎么说都是民事法律问题,予刑事法律无关;这巴中市中级法院的一帮傻逼在“没有任何专业技术鉴定认定熊仁荣有严重不负责任情形,而且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疯狗一样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之所以说它们是傻逼,是因为这帮家伙除去不要脸就没任何本事了,明显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明显无医疗事故鉴定这一关键证据,这帮傻逼还判医疗事故犯罪,这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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